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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賣人行道是權力尋租的“活標本”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1:19:52 |
新聞鏈接:既然照顧弱勢群體為何競價拍賣攤位(2010年5月14日 南京日報) 近日,江西省弋陽縣城管大隊在城區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劃出100多個攤位,組織占道經營的攤販競價拍租,價高者得,得者發證算合法經營。最終,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的名義,收取了69家攤點的139390元競價拍租資金。 經營者被迫自掏腰包租門前過道 李奕華夫婦告訴記者,他們去年花1.4萬元租了間門面,日前店鋪門口馬路就被劃為30平方米左右的兩塊,底價都是1100元。“真要有人拍走門口的馬路,肯定影響生意,都是搞夜宵呀,沒辦法,要開門只好把攤位買下來開路啊。”李奕華說。 記者看到,攤主們提供的收費票據中,統一開具的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弋陽縣城管大隊大隊長諸慶華向記者解釋:“由於軟件方面的問題,電腦打發票時出不來‘占道費’,只能用‘占用挖掘費’替代了,其實收的就是‘占道費’。” 城管局稱這是照顧弱勢群體 “你說怎麼辦,下崗、傷殘人員多,工作不好找,都要求擺攤設點,只能採取拍賣方式,這樣才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弋陽城管局副局長舒弋明向記者強調。 記者反覆追索競價拍租公共資源的依據何在,舒弋明答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得很明確,我們做事都是有依據的。”記者查到《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卻不是他說的內容。對此,舒弋明表示,“當然,我們從來沒幹過拍賣,難免經驗不足,出些問題也是正常的。” 居民質疑城管以拍租代管理 糧食局下崗職工姚細林拍出價格最高的一個攤位,一年租金為1.6萬元。“我擺攤7年了,實話實說,交點占道費、衛生費、排污費等管理費我們沒意見,原來我們一年也交2000塊左右,可這次由管理部門主持城市街道拍賣收費我們想不通,他們自稱是照顧弱勢群體,實際上是為自己單位斂錢。” 附近居民更是叫苦連天,“原來還是臨時的,現在好了,一責問經營者,人家說是發證合法經營,油煙熏人,大小便、污水橫流,噪音刺耳,只負責收錢,誰來管理呢?” 專家強調公共設施不應成賺錢工具 對於公共資源(設施)能否通過市場手段運作,一直存在爭議。有專家認為,政府管理城市,彌補城市建設資金的不足,提高城市競爭能力,是城市發展的必然。但是,很多城市的公共資源(設施)正被某些部門或群體毫無顧忌地挪為“私用”。 江西華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吳中華認為,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的名義收取的競價拍租資金沒有法律依據。一方面,城管部門不具備相應職責。另一方面,特殊需要必須臨時占用道路是收費的必要條件,而出於創收目的競價拍租顯然不符合相關的規定,縣城管部門將臨時占道收費通過競價的方式變成固定期限的經營場所,也違背了法律規定。 “城市道路是公共設施,這是婦孺皆知的,政府不應該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設施轉化為商品賺錢”,華中科技大學教授梁木生表示,“城管局是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無權改變城市道路的公共性將其變成商品,更不能通過公權力將自己轉變為商人。” 梁木生認為,“該事件中,即使有關部門願望是好的,目的是合理的,也有很多問題可以質疑,比如拍租主體合不合法,客體合不合法,行為合不合法,程序合不合法,所以除了要立即停止執行荒唐的拍租行為,更要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如果產生了社會危害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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