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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醫院教授熊卓為之死

http://www.CRNTT.com   2010-07-08 12:02:37  


 
  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實施後,我國事實上存在所謂“鑒定雙軌制”和“賠償雙軌制”。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凡醫療糾紛起訴到法院,受訴法院首先要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如果鑒定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主張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賠償責任,受訴法院則應當委托司法鑒定,如果司法鑒定認定被告醫院有過錯,且醫療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按照民法通則賠償。

  對於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區別,從公正性來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方是醫學會,醫學會是醫師和醫院的學術組織,醫師和醫院作為該學會的會員必須繳納會員費,醫學會的章程也規定要維護會員的利益;司法鑒定則與醫院和患方均未有利害關系。

  從專業角度看,由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參與者皆為醫學專家,故專業程度不容置疑。此案終審中北大醫院代理人就曾多次要求,應由醫學會組織對此案醫療事故進行鑒定。依據主要在於進行司法鑒定的專家只有八天骨科實習經歷,這樣的臨床經驗無法對脊柱手術的醫療過程作出正確判斷。

  然而王建國的代理人卓小勤亦在終審中堅持一審采信的司法鑒定。他認為,醫學會聘請的專家對民事過錯理論和因果關系理論並不了解,因此鑒定的任意性很大。“此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並未有規定要求必須闡明鑒定依據(包括事實依據和科學依據),因此‘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結論讓人無從反駁和質疑,加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沒有鑒定人簽字負責(集體負責等於誰都不負責),鑒定人不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而證據規則對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以及重新鑒定有嚴格規定,司法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如果司法鑒定違反了科學、公正原則或者徇私舞弊,當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此外,卓小勤提到,堅持做司法鑒定,還有賠償金的額度考慮。

  據悉,如果以醫療事故處理,患方則無法獲得死亡賠償金。在此案終審中,判決醫院給原告共計75萬餘元的賠償中,死亡賠償金為40餘萬元。

  終審中,北大醫院代理人對此案的司法鑒定機構——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亦提出質疑,被告強調,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隸屬於中國政法大學,而卓小勤又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理應在選擇鑒定機構時回避。

  對此,原告代理人卓小勤表示:“委托法大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是被告北大醫院提出的,有關回避問題我方已經提醒對方,對方表示不提出回避申請。”

  對於北大醫院在終審中申請進行的醫療事故鑒定訴求,終審法院給予駁回。理由為原告在一審中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北大醫院對此表示同意。現二審中又以其在原審中不同意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為由上訴,對該項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終審判決同時對司法鑒定以及醫療事故鑒定進行了表述:兩種類型的鑒定主體,鑒定程序雖然存在一定的差別,但作為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專業性認定意見,兩種類型的鑒定在結論上不應存在差異。

  據原告代理人卓小勤介紹,回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途徑有兩個:一是醫院存在非法行醫,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非法行醫不屬於醫療事故,醫學會不予受理該鑒定申請;二是醫院嚴重塗改和篡改病歷,只要患方指出醫院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違規塗改和惡意篡改病歷,醫學會也會拒絕鑒定。

  此案中,“非法行醫”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在認定操作中都成為原告規避醫療事故的最大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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