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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為何不能“援建”保障房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08:39:13  


2007年,東、中、西部公積金的繳存額的差劇非常大,分別為2135.24億元、708.07億元、699.61億元
  中評社北京8月12日訊/醞釀近一年後,住建部日前宣布,北京、天津、重慶、唐山等28個城市,將作為利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的試點城市,133個經適房、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公租房建設項目作為試點項目,貸款額度約493億元。支持保障房建設的出發點本無可厚非,但這個“合情合理”的動作一公開則被質疑,其原因何在?

  住房公積金是私有財產

  公積金為解決住房提供融資幫助而設

  據國務院1999年發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當初設立,首先是為有需要解決住房的人提供成本較低的融資幫助。

  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私產,管理機構只是“看門人”

  同時,《條例》的第三條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私產性質:“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而國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不過是代個人對資金進行歸集、發放與管理的職能。為了方便管理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雖然被賦予了決策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運作,但管理機構不擁有產權,其角色只是“看門人”。

  法律規定公積金只用於銀行存款和投資國債

  由公積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公積金分兩大塊,即歸集職工繳納的本金和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的來源,《條例》也有明文規定:即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利息收入;其次是用公積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最後是公積金在銀行開戶產生的利息。換言之,公積金除發放個人貸款外,投資渠道嚴格限制為銀行存款和投資國債。正是這些規定,讓公積金投向保障房引起巨大爭議。

  公積金建保障房為何難以服眾

  公積金能作補充資金,不等於可以拿本金建保障房

  對於本次試點項目,曾參與住建部針對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政策的研討、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傑表示,“只能說是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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