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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台軍“國家認同”的矛盾因素

http://www.CRNTT.com   2011-01-30 00:19:08  


 
  “一中憲法”與“台獨”言論自由並存

  托克維爾指出:“任何才幹也沒有比保持自由的技巧可以收穫更豐,但任何事情也沒有比學習運用自由更苦。”(注9)台灣幾十年來的政治發展歷程,尤其自由、民主品質所面臨的改善問題,有力地驗證了托克維爾的論斷。台軍對此深有感觸。它認為:“台灣地區在過去二十年,固然見證和體現了‘民主化’的過程、也深切理解到民主的實踐是‘一步一腳印’的工程,毫無僥致可言。但事實上,台灣在追求‘民主化’的過程中,由於忽略公民社會的建構,以致民主遭到扭曲、自由遭到濫用,進而影響‘政府’決策和公共利益。”(注10)而“台獨”言論自由,便是台灣社會“民主遭到扭曲、自由遭到濫用”的突出表現。

  1992年之前,“刑法”第100條是判定“台獨”非法的主要依據;而且,當時的國民黨政權,也的確依照此法對“台獨”言行採取了一定的強硬措施。但1992年之後,李登輝聯合民進黨,不顧“反獨”力量的抵制,將“刑法”第100條修改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這意味著,“台獨”鼓吹者只要不“著手實行”,便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於是,“言論自由”堂而皇之成為“台獨”分子為所欲為的護身符。“台灣獨立”的主張終於可以“名正言順”登上政治舞台並逐漸取得話語權。在別有用心的政治操作下,主張“獨立”就是“愛台”,而贊成與大陸正常往來(即便是非官方的經濟交往)則被誣衊為“賣台”、“台奸”。

  奇特的政治生態由此產生:一方面,“憲法”聲稱“‘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反對分裂國土”,並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體現了“兩岸一中”的主權原則和“台灣屬於而非等於中華民國”的事實;《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也明確“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但另一方面,修改後的“刑法”卻保護“台獨”言論自由,容忍部分人肆無忌憚推動“台獨”。這種矛盾曾使台軍陷入困境:一方面,台軍一直表態“恪遵憲法”,既然“憲法”是“一中憲法”,那麼法理上便有義務反對“台獨”;但另一方面,聲稱“愛護人民”、“服膺民主”的台軍(注11),又不得不“尊重”民眾的“台獨”言論自由、不得不面對“台獨”輿論異常強大的事實。客觀地講,在島內,名義上“憲法”的位階雖然最高,但其具有的“一中”內涵,遠不如“台獨”言論自由的信條有影響力、約束力,前者早已被後者“架空”“虛化”了。在此情況下,曾經認定“台獨”主張“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的台軍(注12),終於向現實低頭,以“政治中立”為由逃避“憲法”義務。

  這種姿態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台軍一味聲稱要“堅定‘為何而戰、為誰而戰’的信念”,認為“軍人,尤其是現代軍人,講求軍事專業固然重要,但更要明白‘為何而戰、為誰而戰’的道理,才能在戰況慘烈之際,仍能保持高度之敵愾心與堅定戰鬥意志,奮戰到底”。(注13)但事實上,台灣社會上“國家認同”錯亂,長時期無法達成共識,“一中憲法”與“台獨”言論自由並存,導致台軍既不能名正言順地支持統一,也不能明目張膽地支持“台獨”,“為何而戰、為誰而戰”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台軍,使其不得不“左右支絀、忸忸怩怩”(注14)。正如某“立法委員”指出的:“‘台獨’言論高漲,‘國家’定位不清,軍中早已沒有中心思想。”(注15)而曾擔任“國防部”副部長的趙知遠上將,也公開表達了軍方的無奈:“既然當了軍人就不怕死,但現在我們很怕,怕甚麼呢?怕模糊了意識。敵我意識沒有了,當軍人卻不知道為誰而戰、為何而戰。這樣子拼命的目標就模糊了。”(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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