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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世界:虐童毒瘤 怎樣切除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13:46  


 
  根據兒童被虐待的嚴重程度,確定是否需要將孩子安置到緊急保護監護機構及啟動終止父母權利程序

  任何一個公民都可通過報告事件的方式,向地方法律執行機構或社會服務機構發起對孩子虐待或忽視的調查,根據懷疑虐待的嚴重程度,如果認為兒童處於進一步的虐待或忽視的實質性危險中,孩子會從家庭遷出被安置到緊急保護監護機構(emergency protective custody) , 一般是兒童庇護所。如果孩子不可能再回到父母的監護,則終止父母權利(terminate the parents’rights)的程序會啟動。在審理程序中,法官將根據兒童的年齡,決定將兒童安置在永久性收養家庭的監護中或者允許兒童離開父母獨立生活。將孩子從虐待家庭中遷出,目的在於保護孩子。

  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在香港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根據現行法例,虐兒個案的施虐者會被指控什麼罪行?在香港社會福利署編制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二零零七年修訂版》保護及虐待兒童條例適用範圍的常見問題中有這樣的回答,虐兒行為的形式層出不窮,現時並無任何特定條例是關於虐兒罪行的。當局會視乎虐兒的行為及情況,檢控虐兒個案的施虐者。

  例如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26條: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或以致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對不滿16歲的兒童或少年施虐,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在香港可處監禁10年的定罪
  
  或者《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27條:(1)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在美國有亞裔移民因打自己小孩,導致小孩被送交兒童收養機構,自己被捕關押需交保釋金才能獲釋

  《聖荷西水星報》(San Jose Mercury News)曾報道,在斯坦福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的華裔物理學家王蘇文(譯音:Suwen Wang)和他妻子夏洛特傅(Charlotte Fu)在內布拉斯州開車途中因“毆打”自己小孩,被目擊者發現報警吃官司。王和傅雙雙被捕關押,在每人支付250美元保釋金後獲釋,他們的兒女也被當局送到監護機構看管超過一個月。而《紐約時報》也曾報道,紐約市皇後區一位華裔婦女因8歲兒子未做作業,就用掃把將其打得青一塊紫一塊,老師了解情況後向紐約市兒童服務管理局進行了舉報。警察當天晚上就來到婦女家中,將其三個孩子全部帶走,並送交兒童收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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