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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確有保障便利必要 惟非領事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3-03-30 08:35:51  


 
  六、優惠待遇。指在國際商務關係中一國對另一國給予比對其他國更優惠的待遇,例如放寬進口限制,減免關稅等。

  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世界各國普遍的領事實踐,領館也享有領事特權與豁免。主要內容有:領館工作的便利,領館館捨不得侵犯,領館檔案和文件不得侵犯,通訊自由,使用國旗和國徽,免稅,免除關稅和免受查驗等。

  在領館館會不得侵犯方面,其內容有:一、未經同意,接受國當局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二、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保護領館館舍。三、領館館舍免予徵用。四、領事官員住宅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

  在領館檔案和文件不得侵犯方面,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無論何時,無論何處,接受國當局不得搜查或抽取領館檔案和文件,不得開拆、檢查、扣留、查封或毀壞領館的來往公文。

  在通訊自由方面,包括為一切公務目的的通訊自由,使用一切適當的通訊方法,如明碼和密碼電信,外交信使和領事信使,外交郵袋和領事郵袋等。

  在免稅方面,包括領館不動產免稅,領館動產免稅,領事規費和手續費收入款項免稅等。

  在免除關稅和免受查驗方面,包括辦公用品與生活用品,均免稅進出海關,並免收海關查驗。

  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的特權和豁免,包括行動及旅行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刑事管轄豁免,民事管轄豁免,行政管轄豁免,還有免除作證的義務,免除個人捐稅,免除關稅和免受查驗等。

  當然,有權利就有義務。領館和領館人員應負的義務,包括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干涉接受國的內政,領館館捨不得充作與領事職務不相符的用途,領館官員不得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業或商業活動等。

  其實,“陸委會”要求海基會派駐大陸各地的辦事機構能夠享有安全保障和便利,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但必須注意不得造成“國與國關係”的事實,不能照搬上述由《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所規範的各項特權。但鑑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可以適當引用其中的一些內容,如便利、豁免、免除、優惠待遇,及辦事機構的處所及宿舍應當受到保護,檔案和文件也應受到保護,享有公務上的通訊自由,以及處所不動產、動產免稅,規費和手續費收入款項免稅等。有點類似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派駐北京的辦事處所享受到各項安全保障和便利。為此,雙方應當簽署協議的,將其中一些精神和和原則融合進去。按照對等原則,海基會也應給予海協會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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