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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海協駐台機構建立法源依據一箭三雕

http://www.CRNTT.com   2013-04-12 07:17:29  


 
  從法案內容看,台灣方面擬提供給海協會駐台辦事處的禮遇特權和便利,幾乎完全參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內容,如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檔案文件不可侵犯;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有四種情形不在此限);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方式行之;稅捐徵免;公務用品進出口便利;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保障及便利措施等(可比照本欄三月三十日《辦事處確有保障便利必要惟非領事關係》所列舉內容)。當然,也撇除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所有帶有“國與國關係”意涵的表達方式。

  台灣方面這樣做,有其必要。一方面,是作為法治地區的必然。這是因為,大陸地區含有一定公權力的機構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受到《兩岸關係條例》的制約,實際上這個草案也是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而擬制。而向海協會駐台辦事處提供各種安全保障和便利,是分別屬於“行政院”各部會如“陸委會”,“內政部”及其“警政署”、“移民署”,“交通部”,“財政部”及其海關,還有司法機關的業務主管範疇,這些部會要執行這些職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何況,在有了法律依據之後,“獨派”勢力要對海協辦事處進行搗亂,相關部會也必須執法。這就蘊含了“互不否認治權”,亦即向大陸展現“政治實體”的事實。

  另一方面,既然台灣向海協的駐台機構提供各種禮遇和保護,基於“對等原則”,大陸方面也應向海基會駐陸辦事處給予提供同樣的禮遇和安全保障,因而也須制定類似的法律制度。而按大陸的法制,可能到不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層級,而最有可能的是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是由國台辦、公安部、商務部、交通運輸部等相應的部委,聯合頒發部門規章。倘此,也等於是間接承認對方是“政治實體”。緊接下來,基於“比例原則”,台灣方面可能還要求北京及香港、澳門特區政府,也比照海基會駐大陸的辦事機構所享受的禮遇保障,給予“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辦事處,提供相應的禮遇保障,並由香港、澳門特區出台相應的法律制度。而台灣方面也以“對等原則”,台灣也將會主動向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派駐台灣的辦事處給予提供類似的禮遇和安全保障。這就需要在《港澳關係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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