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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投資機制迫在眉睫

http://www.CRNTT.com   2013-05-02 08:35:35  


  中評社北京5月2日訊/最近,23個省市自治區公布的GDP同比增幅,均高於全國經濟增速7.7%的總水平。另一方面,最近國資改革也開始啟動,國資部門強調保增長是政治任務。

  21世紀經濟報道發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貨幣理論與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楊濤文章表示,無疑,如果要轉型,那麼經濟增長就不能完全依靠地方政府與國企投資拉動。因此,投融資體制改革已成為重中之重。隨著新型城鎮化帶來巨大的投資需求,需要避免重蹈過去政府投資中存在的矛盾。

  文章分析,首先,應該盡快完善中長期投融資的法律制度體系。短期內應該由國務院盡快出台《地方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在中長期內,為了促進投融資體制規範發展,還應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統一立法,如推動出台《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法》、《政府投資法》、《政府性企業法》等。此外,為了充分利用民間資本,還要創造有利於鼓勵投資的政策法律環境。除了爭取在法律層面進一步提升現有的各項促進民間投資的政策,還需注重保障公共投資項目民營化過程的法律建設。如英國在上世紀中後期的此過程中推出了《電信法》、《煤氣法》、《自來水法》、《電力法》等,以使民營化具有法律依據和實施程序。

  再者,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地方政府事權與財力的關係。全國人大正在研究《預算法修正案》,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構造獨立的地方國有資本預算,充分體現地方政府的投融資活動,從而促使相關責任明確、風險可控。為了保障國有資本預算和地方政府投融資的合理性,應該受到地方人大和公眾的多方監督和約束。

  現有地方政府投資行為主要包括:公益性項目的財政直接投資;用財政資金投資設立各類國有企業(或控股公司);通過國有企業(即融資平台)進行投融資;以財稅土地等優惠政策來招商引資。長遠來看,政府的公共投資權限需進一步明確和收縮,按照從投資性財政到公共服務型財政的轉換思路,主要應集中於公益性財政投資和投資政策環境建設兩方面,而減少設立和運用國有企業平台的投融資活動。與此同時,在現有各地制定的經濟規劃中,盡量減少區域投融資規劃的適用範圍,僅圍繞政府應有的公共投資責任,設定投融資的目標與指標,避免過分幹預市場化投融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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