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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形式到內容都向“WTO” 範式靠攏?

http://www.CRNTT.com   2013-06-23 10:12:55  


 
  因此,在陳德銘和林中森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前,海峽兩會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就已經進行了較長時間的會談。當然,兩會領導人也必然會擔當領導及指導的角色。在這方面,陳德銘可說是駕輕就熟,揮灑自如。因為他在商務部長任內,就不但主導了海峽兩岸“ECFA”的協商,而且也曾多次領導內地與香港、澳門兩特區“CEPA”的補充性協議的商談工作,更是直接參與中國與“WTO”其他會員體的貿易糾紛,包括“反傾銷”等議題的談判,因而是輕車熟路。正因為他對“WTO”的規則了然於胸,因而在心這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就可看到“WTO”的影子甚濃,甚至是使用了“WTO”範式,以協議所規範的範疇單獨命名,而不像是內地與港澳的同類協議那樣,作為“CEPA”的“補充協議”,因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更趨近“WTO”模式。

  其原因,除了是如同上述那樣,陳德銘是“WTO”專家之外,可能還有以下兩個原因:其一是尋求與國際慣例接軌,正規化地採用“WTO”規則及範式,以符合“WTO”的規定。其二是盡量滿足台灣方面的“對等”訴求,體現兩岸間的類似自由貿易協議是對等的,而摒棄內地與港澳“CEPA”及其多個”補充協議”那樣,雖然也是類似自由貿易協議,但卻又突顯了“一國兩制”,亦即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性質。由此,在“ECPA”中,幾乎是中央(內地)單方向港澳開放,而海峽兩會的“EPFA”則呈現一定程度的雙向開放,儘管是大陸向台灣“讓利”較多,但仍不像“CEPA”那樣,是單向全部“讓利”,以體現中央對特區的關懷。而兩岸“ECFA”則是互惠開放,以避免台灣居民產生“矮化台灣”或“將台灣港澳化”的感覺。實際上,就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例,大陸對台開放共八十項,而台灣也對大陸開放共六十四項,儘管有著“讓利”的痕跡,但也不是像“CEPA”那樣“一邊倒”。

  倘是按照“WTO”的自由貿易協議範式,“ECFA”的後續性協議,除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外,還應有《兩岸農業協議》、《兩岸紡織品與服裝協議》、《兩岸非關稅措施協議》、《兩岸貿易救濟措施協議》、《兩岸政府採購協議》、《兩岸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兩岸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兩岸知識產權協議》、《兩岸反傾銷協議》、《兩岸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等。相信,倘真的是如此,台灣方面倒是樂見其成的,因為可以藉此抬升自己的地位。尤其是《政府採購協議》,凸顯了自己與大陸雖然不是“國與國關係”,但卻是“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定治權”的對等政治實體關係。儘管這些協議中,將會在文字表述上會作出一些技術性的調適,但只要能夠將台灣凸顯為與大陸對等的地位,也就無妨。而將會列入海峽兩會第十次領導人會談的“兩會互設辦事機構”議題,就是具有這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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