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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徒還是英雄—— 斯諾登問題的憲法解讀

http://www.CRNTT.com   2013-07-06 10:19:08  


 
“國家秘密”誰說了算

  在美國歷史上,這樣的“英雄”是有人做過的。在1970年代,美國反戰運動風起雲湧。有人偷了國防部文件,交給反戰人士埃爾斯伯格(DanielElsberg)。文件題為“美國越戰史”,主要描述了美國政府發動越戰的經過,其中或有一些不光彩的細節。埃爾思伯格試圖通過報社來披露這些文件,從而對政府決策施加公眾壓力。聯邦政府獲得消息後立即申請法院禁止報道,宣稱一旦公布這些文件,後果將是“增加美國戰士的傷亡、摧毀盟國合作、極大增加和敵人談判的困難並延長戰爭”。政府律師主張,行政部門有義務保護國家並禁止公布危及國家安全的信息。兩個聯邦上訴法院分別做出不同判決: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准許《華盛頓郵報》發行消息,而第二巡回區法院卻禁止《紐約時報》發表同樣報道。

  在1971年的“五角大樓文件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接手了這個案子的上訴,並以6∶3的表決結果駁回政府請求,判決政府所出示的證據並不足以禁止敏感文件的披露。最高法院的全體意見指出:“對於任何對言論的事前禁止,本院都推定它違憲無效。因此,政府具有沉重的舉證負擔,為施加這類限制提供理由。”如果國防部文件確實涉及軍事秘密,報社當然不能擅自披露;但是如果文件只是涉及一些歷史故事,那麼即便某些真相的披露確實可能損害美國的國家形象,甚至為談判帶來一點難度,保密的國家需要仍然不足以壓倒在通常情況下更高的公共利益——言論與新聞自由。軍方文件披露後,美國並沒有面臨滅頂之災,也沒有應驗“極大增加和敵人談判的困難並延長戰爭”的政府預言;恰好相反,此後美國很快撤軍,終於脫離了讓自己傷亡慘重、身心疲憊的越戰泥潭。

  由此可見,不是總統大筆一揮,“機密”圖章一敲,有關信息就成了不可觸碰的“國家秘密”,洩密者就要受到國家機器的傾力追剿。被封為“國家秘密”的文件是否構成真正的國家秘密,需要經過法院認定。有些“秘密”可能正是應該披露並讓公眾知情的信息,而政府部門卻可能出於自身利益而濫用定密權,將其蛻變為掩蓋自己違法亂紀的“保護傘”。2006年,台灣當局陳水扁夫婦因涉嫌貪污“國務機要費”以及偽造文書和偽證,“第一夫人”受到檢查機關起訴。但就在庭審前一天,行政當局突然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要求正在審理此案的台灣地方法院歸還政府當時提供的所有國務機要費發票,引起當地輿論一片嘩然。對此,台灣地方法院的回應是審理繼續進行,但是因為證據可能涉及“國家秘密”而不公開審理,有效解決了司法公正和保密兩種不同需要之間的矛盾。假如法院要調查“第一家庭”涉嫌貪污國務機要費的弊案,而陳水扁控制下的行政當局卻可以將主要證據全部貼上“國家秘密”的封條,那麼官員腐敗如何得到調查和懲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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