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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復出能否叱吒風雲關鍵在於政團

http://www.CRNTT.com   2013-07-19 08:53:56  


 
  台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最多的五個政黨得各組織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簽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織一個黨團為限;且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確立了以黨團為議事的基礎,黨團行為成為該法規範的部分,黨團在“立法院”職權運作上依該法享有三種權利:

  一是議案提案權。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議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的限制。

  二是出席黨團協商權。黨團協商的主要目的在於使朝野政黨代表以平等尊重、和諧的協商氣氛,相互交流溝通,折衝妥協,使不同意見加以整合,獲得政治共識,以讓議案圓融順利通過。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第十二章“黨團協商”專章規範黨團協商的對象與時機、主持及參與協商代表成員及其比例、協商的程序、相關事項及協商結論的效力。

  三是政黨質詢權。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每一政黨答詢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佔逾該黨團人數的二分之一。參加政黨質詢的“立委”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代表政黨質詢的“立委”,不得再提出個人質詢。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親民黨喪失成立“黨團”的權利後,倘要延續其在“立法院”中的影響力,還可使用組織“政團”的方法。根據《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未能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但至今“立法院”還沒有成立“政團”的前例。而在目前,“立法院”有兩名“立委”沒有參加任何黨團活動,其一是無黨籍“立委”陳雪生,其二是無盟“立委”高金素梅。其中高金素梅向來與親民黨尤其是宋楚瑜的關係良好,爭取她的加盟應該沒有問題。難度最大的是陳雪生,本來他具有國民黨和親民黨雙重黨籍,曾兩度由親民黨提名參選連江縣長並獲選,響應去年底親民黨號召參與其“政團”本無問題;但他二零零八年又重返國民黨,卻又在去年不服從國民黨安排,堅持自行參選“立委”(當選)而被國民黨停權。儘管後來國民黨一直向他打招呼“歸隊”,但他卻沒有提出撤銷停權處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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