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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應由市場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4-03-06 08:36:42  


 
  中國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中市場作用嚴重缺位

  文章稱,資本、勞動、土地三大要素市場不統一,市場在要素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就難以完全實現。

  第一,城鄉土地市場的分割導致市場作用難以發揮。土地在農村和城市、農業和工業、商業及住宅之間的配置,通過地方政府而不是市場來完成。資本、勞動、土地三大要素市場不統一,市場在要素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就難以完全實現。

  第二,土地產權沒有固化在農民手中,限制了農民參與市場的能力。產權明晰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農村土地流轉的前提和基矗《憲法》規定,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集體”指哪一級,法律規定較為含糊。土地權屬關係混亂,所有權主體界定不清,內容界定不完整,導致所有權主體缺位,所有權代表模糊,農地產權結構不合理、層次不清、關係不順,各級政府通常以“國家”的名義取代“集體”而成為事實上的所有權主體。

  第三,政府壟斷土地供求市場,抑制了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的作用。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不管是基礎性、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用地,只要涉及農村土地,都必須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徵地補償費不是由市場形成的土地價格,而是政府定價。當前,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緩慢、徵地矛盾凸顯、城市房地產價格高漲等問題,與政府壟斷土地市嘗直接經營商業性質土地、排斥市場主體自主參與土地交易直接相關。

  第四,抵押權、擔保權受限導致農民土地資本功能不足。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早已全面放開,相關操作辦法和配套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使用權抵押一直受到嚴格限制,成為抵押制度未能開拓的最後孤島。如果允許農民承包土地抵押,可以實現資金大規模向農業農村回流,不僅解決了農民融資難問題,也為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金支持。

  第五,長期忽視宅基地及住房的商品化、資本化屬性。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市場體制改革和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大批農民進城務工、定居,而在現有宅基地政策下,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無權買賣、租賃、抵押,宅基地上的附屬房屋的流轉也被嚴格限制,導致農民進城後農村住宅和宅基地的閑置浪費,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職業和身份變更的需要。城市的房子買不起,農村房子賣不掉,數額巨大的農村宅基地資源不能得到資產變現,已經成為中國推進城鎮化進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農村土地使用權市朝、資本化經濟效應

  文章認為,隨著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逐步形成,農村土地價值穩步上升,農村資本市場規模顯著擴大。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將給每個農村家庭直接帶來財富增值。

  第一,保守估計,農地使用權資本化價值達10萬億元以上。隨著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逐步形成,農村土地價值穩步上升,農村資本市場規模顯著擴大。根據中國社科院調查,2010年農地整體租金水平是每畝每年290元。按5%的平均收益率計算,每公頃耕地僅用於農業項目的價值約8.7萬元,由此可以初步推算出中國18億畝耕地的潛在價值為10.44萬億元。實際上,隨著土地租金的逐年增長,以及未統計在册的土地,全國農村資本市場規模更大。

  第二,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的財富效應巨大。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將給每個農村家庭直接帶來財富增值。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1年,全國有農村家庭戶近26607萬戶,按農地使用權資本化價值10萬億元計算,保守估計,平均每個農村家庭戶憑借其承包的土地即可獲得大約3.7萬元人民幣的財產價值,相當於2011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5.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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