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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唐慧女兒案”主犯為何要刀下留人

http://www.CRNTT.com   2014-06-16 10:58:17  


 
  之所以不複核死刑,因最高法認為強迫樂樂賣淫的情節不算特別嚴重

  這次死刑複核,最高法在公開裁判文書之外,還由刑一庭負責人出面,以“答記者問”的方式解讀裁判理由,其中特別解釋了為何對兩主犯不複核死刑。刑一庭相關負責人稱,根據刑法規定,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才可考慮判處死刑。

  那什麼算情節特別嚴重呢?刑法關於強迫賣淫罪,規定了五項並列的加重情節和三個刑檔,第一檔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檔是十年以上至無期,第三檔是無期至死刑。對周軍輝來說,他實際上觸犯了強姦和強迫賣淫兩個罪名,在強迫賣淫罪的五項加重情節里,他符合了三項(幼女、多次、強姦後)。所以,湖南高院的法官認為這樣的情節,算得上特別嚴重,於是做出頂格判決,同時,之所以把秦星也列為主犯,同判死刑,湖南高院認為秦星曾對樂樂進行過毆打及威脅,從而提高了對其犯意積極性的評價。

  但是,對於湖南高院這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最高法並不認可。最高法認為,雖然此案主犯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嚴重,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個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因此,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樂樂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不核准兩個被告人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判。

  況且,根據刑法的規定,即使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也並非只能夠判處死刑,而是既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也可以判處死刑;即便判處死刑,也並非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處死緩同樣屬於判處死刑。

那麼,此案被認定為“強迫賣淫”究竟有無問題?

  對“強迫賣淫”案件的認定,確實天然地存在難度

  有一個問題繞不過去,就是當“強迫賣淫”案件的被告人與被害人各執一詞時,被害人可能在誇大被逼迫的成分,嫌疑人則可能在抵賴逼迫的成分,在沒有錄音錄像,沒有旁人在場佐證的情況下,法官應該相信誰?另外,很多被告往往也能提出一些證據,證明沒有對被害人實施過暴力,並且被害人享有通信自由和人身自由。這種情形能否推定被害人屬於“自願賣淫”?

  對於這種難度,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偉認為,“從司法實踐來看,強迫賣淫案,證據的獲取、固定、采信等都存在較為複雜的情形,這也是常常出現證據不穩定性的重要原因,因為此類案件的痕跡‘物證’(比如‘強迫’、‘暴力’等)往往不易取得,大量依靠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即所謂言詞證據,似乎只要相關言詞能夠吻合,形成證據鏈,基本排除了‘合理懷疑’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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