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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與房地產稅或將共存

http://www.CRNTT.com   2014-08-27 08:32:59  


  中評社北京8月27日訊/房地產稅改革已被作為稅制改革的突破口之一,列為了今年的工作重點。各方面關心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房地產稅的徵收範圍、稅率多少和征管方式;其二,與房地產稅高度相關的土地出讓金如何轉型。第一個問題,涉及稅制設計與人們的利益直接關聯,屬於微觀層面的政策設計。第二個問題,牽涉到財政體制與土地管理模式,屬於中觀乃至宏觀層面的制度安排。

  經濟參考報發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何代欣文章表示,中國未來房地產稅的稅負高低與現在土地出讓金規模直接關聯,房地產稅能不能成為地方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可靠資金來源,與土地制度、土地市場、財政體制等改革密不可分,房地產稅改革與土地出讓金轉型脫離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背景。這當中,土地出讓金如何轉型,成為理解和把握房地產稅改革的關鍵環節。

  土地出讓金與房地產稅能不能共存

  文章稱,土地出讓金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進行價值報償的一種制度探索。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深圳市於1987年12月1日首次公開拍賣了一宗開發土地出讓50年使用權。1988年《憲法》修改,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當年《土地管理法》修訂。至此,土地出讓金制度基本確立。

  客觀看,中國現行土地出讓金制度大部分借鑒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設計。香港的土地出讓金與房地產稅又是怎樣一個運行狀態呢?

  回歸之前,香港全境的土地所有權歸英王。土地轉讓過程的實質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的租金,分為年租和批租兩種形式。土地使用權轉讓獲得的土地出讓金進入政府收入體系,成為港英政府應付公共支出不可或缺的財力來源。但只靠出讓土地使用權來獲取財力的辦法,也不是維持公共支出的長久之計。香港又尋找如何借助土地來獲取可持續的財政收入來源。真正意義的房地產稅,被提上議事日程,其名稱叫“物業稅”。簡言之,這是一種以物業單元為稅基的稅制安排。

  這一制度設計的邏輯有香港特色,也有現實需要。但應該注意到香港設置物業稅的獨有制度環境與社會基礎。首先,香港法制程度較高,監管嚴格。土地使用權轉讓雖屬於批租或年租性質,但租賃期間的土地權益保障完備。其次,香港物業稅的評估討論多年,社會共識強,組織衝突不大。與之匹配,物業稅徵收建立在個人財產、收入與信用登記完備基礎上,稅收管理盲區也比較小,征管難度低。最後,香港畢竟是一個地區,其社會福利水平均等化程度高,且沒有人口大規模遷徙與二元土地結構等現實問題。

  總的來看,香港的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處於並行狀態,此政策基於其獨有的管理機制、配套措施與民意的結果。我們在學習借鑒香港經驗之時,不能完全照搬,應有所調整。

  什麼情況下只有房地產稅而沒有土地出讓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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