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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產能過剩不能僅靠“大棒”

http://www.CRNTT.com   2016-01-16 08:18:11  


 
  如上所述,產能過剩問題的形成是現存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理性選擇的結果,它是目前這套激勵環境下的產物。在現有“中央決策、地方執行”的模式下,中央部委的監督和檢查能力相對有限,對地方重大利益造成影響的政策究竟能夠取得何種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地方政府的配合和執行,否則即使是再嚴厲的“大棒”政策,也容易陷入“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困局,這從“過剩產能越化解越多”的實踐中就可以得到經驗教訓。

  所以,在化解產能過剩中“大棒”是必要的,然而僅靠“大棒”也是不夠的,還需要有“胡蘿蔔”。換言之,化解產能過剩需要建立中央與地方激勵相容的政策體系,即形成中央想讓地方去做的也是地方自身願意去做的激勵體制。

  需更多採取激勵性政策

  文章指出,雖然地方政府與鋼廠有著重大的利益關聯,但由於大部分企業虧損嚴重,因此對地方政府而言,最重要的其實是化解產能過剩所涉及的“人”和“GDP”。所以在構建激勵相容的政策體系時需要著重在這兩點上加以考慮,政策設計的核心是如何建立“地方政府從維持甚至擴張產能上更能受益”轉向“地方政府從縮減已有產能更能受益”的激勵機制。

  一、建立專項資金,幫助地方政府應對由化解產能過剩而導致的失業問題。隨著市場低迷的持續和企業虧損的加重,越來越多的企業陷入拖欠職工工資的狀況,有的甚至已經爆發職工集體討薪的事件。地方政府之所以對艱難支撐的鋼廠加以鼎力扶持,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擔心一旦企業破產,可能造成上萬人的下崗問題,對於地方政府而言,最棘手的還是如何處理因化解過剩產能而受影響的人。所以,化解過剩產能表面上是產能的縮減問題,關鍵則是其背後人的去留問題。中央可設立專用於化解產能過剩的專項資金,幫助地方政府解決因此而帶來的失業問題。資金支持的額度大小與過剩產能的縮減量(或下崗人員數量)掛鈎,產能縮減越大,支持力度越大,對地方政府形成在化解過剩產能上足夠有效的正向激勵。專項資金的來源可以有多種:一是中央財政預算內列支,專門用於解決地方政府社保虧空、員工安置和生活保障,或用於下崗職工再就業等問題。二是通過發行十年期或期限更長的轉型債,債務償還短期由中央財政負擔,長期則等形勢好轉後由留在行業內的企業承擔(可採取產品附加費的方式徵收).

  二、調整考核體系,引導地方幹部合理行為。一個鋼廠所帶來的GDP動輒幾十上百億,對任何一級地方政府而言都不是小數目,過剩產能的縮減必然嚴重影響到地方政府的現有考核績效,需要調整相應的考核體系,以形成有效激勵以改變地方幹部的行為。中央可出台明確意見,指導各級地方政府在考核中將因過剩產能化解而導致的GDP變化因素單列,只考慮GDP其餘部分的增速變化,由此形成“不因產能縮減影響GDP增速排名的考核格局”。更進一步,中央可明確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在已有考核體系中加入“過剩產能化解”指標,與以往“淘汰落後產能”著重考核增量不同,此次應該考核“產能絕對量”的變化,由此造成地方幹部在化解產能過剩上形成越有成效其考核成績越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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