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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新常態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6-05-27 08:04:00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文章指出,一個社會的最大化生產能力,不是勞動力、技術、資本存量的簡單加總或集合,而是按一定方式或依一定比例配置起來的資源或生產要素的組合。

  經濟結構包括勞動/資本結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表述的都是各類經濟變量之間的相對關係。消除過多的資本,促使過剩行業向有更大需求的行業轉移,高端技術替代低端技術,高端產品替代低端產品,綠色、環保型生產替代高污染生產,這些都屬於結構性調整問題,都是在改變經濟變量之間的關係,改變資源在不同行業、產品、生產中的配置。因此,結構性問題本質上是資源配置問題。

  相比於計劃經濟,中國的資源配置效率在市場導向的改革中得到了極大的改善,並帶來了經濟的長期高速增長。然而,我們的市鋤制還不夠完善,資源配置並未完全達到帕累托最優,從而表現為前述的各類結構性問題。在這一條件下,有效生產能力的擴張成為經濟進一步增長的瓶頸。所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就在改革,即改變現有的資源配置方式,讓資源配置效率得到進一步的提高。

  在發育良好、競爭充分的市場體系中,價格的漲跌會自動引導企業進入高需求、高收益,高技術、低耗費、低成本領域;相應地,市場需求不足、技術落後、耗費高的行業會由於收益低、成本高而萎縮,從而實現資源在各個產業、行業間達到合理、優化的配置。而且,由於需求不足而產能過剩的行業、高成本(高消耗)企業必然會在同行的成本競爭中無法生存,並通過破產、兼並、重組被淘汰,最終使資源集中於低成本、產品受市扯迎的高效率企業,實現行業內的資源優化配置。在市場競爭中,為了獲得競爭優勢,企業會努力選擇、創新更先進的生產技術,努力提高經營水平來降低成本。

  因此,市場的有效運行,能夠通過價格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自動實現化解過剩產能、調結構、去庫存、降成本、加快技術創新、增加有效供給的目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用改革的辦法推進結構調整,減少無效和低端供給,擴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給,增強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提高全要素生產率。” 

  圍繞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來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文章稱,經過30多年的市場化改革,政府逐漸退出了很多領域,市場在資源配置中也有了越來越大的作用。然而有時候,政府從對經濟的計劃管理的前門退出的同時,往往又以宏觀調控的名義,繼續實施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廣泛干預、調節、管理和控制。目前政府在保增長的名義下對經濟的過度調控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首先是刺激需求的政策。既然我們已經實現了充分就業,就意味著達到了現有勞動力約束下的最大化產出。此時,即使有閑置的資本設備、更高的總需求,也不可能增加實際產出、提高經濟增長速度。而且,需求的增加極可能帶來下述負面問題:一是缺乏需求的過剩產能、低技術高污染的企業、低端產品等會在刺激起來的市場需求下得以繼續生存、維持,阻礙結構性改革;二是導致工資率上漲,從而使更多的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在既定的技術條件下,很可能導致農產品特別是勞動密集型農產品產量下降、價格上漲,2015年豬肉和鮮菜價格已分別上漲了9.5%和7.4%;三是刺激投資意味著未來會形成更大的資本存量,在資本已嚴重過剩的條件下,必然導致未來更大的資本過剩;最後,有利於資本所有者的刺激投資政策,極有可能進一步拉大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之間的收入不平等。

  其次是調控供給的政策。在市場中,勞動力緊張或資本過剩必然會導致勞動者工資上漲和資本回報率下降。而產品不能適銷對路,或生產技術落後、經營落後、成本過高的企業同樣得不到合理的資本回報。當資本回報率低於一定水平,甚至連運營成本都彌補不了時,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扶持、保護,過剩資本將通過企業破產、倒閉、兼並、重組退出相關行業。通過淘汰過剩資本,市翅自發實現勞動與資本新的均衡。退出生產能力過剩行業的資本,會尋求以更先進的技術、更好的經營理念進入產品需求更高從而能帶來更高投資回報率的領域。

  由於政府缺乏隱藏於市場的分散化信息,由政府配置資源,調整產業結構,往往會進一步惡化資源配置,扭曲產業結構。哪類行業需要抑制,哪家企業、哪個地區的企業需要關、停、並、轉以消除過剩產能、落後產能,需要以什麼力度扶持、資助、補貼哪個企業,這些問題如果政府都能精准完成,我們也就不需要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了。

  在市場尚未充分發育階段,必須由政府運用強大的行政資源培育市場,發展經濟。但中國目前供給側方面的問題,在相當程度上與過去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干預有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是由政府直接調節、控制、管理供給,比如運用行政力量壓縮過剩產能、調整產業結構,而是讓政府從全能性政府、經營性政府、招商性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從經濟活動的決策者轉變為法律、法規的執行者、監督者,市場秩序的維護者,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讓市場本身具有的活力釋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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