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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壓力與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7:12:53  


 
  (三)金融監管標準趨緊,未來還將明顯提高

  第一,巴Ⅲ過渡期資本充足率將分年度提高。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內分年度資本充足率要求,截至2016年底,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需要達到10.7%,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需要達到9.7%;2018年過渡期結束之後,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需要達到11.5%,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需要達到10.5%。

  第二,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強化資本充足率標準。2016年,央行將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調整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宏觀審慎評估體系一共7類指標,分別是資本和杠杆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流動性、定價行為、資產質量、外債風險、信貸政策執行等,但資本充足率是核心指標,一旦資本充足率不達標,該機構宏觀審慎評估就不合格,資本充足率指標具有“一票否決”的性質。

  同時,人民銀行以廣義信貸的口徑來要求資本金,將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納入逆周期緩衝資本的計算範疇。相對於合意貸款急刹車式的調節方式,宏觀審慎框架下的逆周期調節將更加平滑和精准,但由於計提範圍的擴大,這也進一步增加了商業銀行資本補充的壓力。

  2016年4月28日,銀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首次明確出讓方銀行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後,要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尤其是開展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在繼續涉及情形下,計算不良貸款餘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等指標時,繼續涉入部分應當計入不良貸款統計口徑。該規定對於出表業務較多的銀行來說,其資本耗用、不良率可能會有所上升。對於撥備覆蓋率、資本充足率指標貼近紅線的個別銀行來說,壓力明顯。

  第三,整體性損失吸收能力(TLAC)監管框架的正式出台給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資本監管要求。 2015年,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發布了整體性損失吸收能力(TLAC)監管規則,要求到2025年和2028年,新興市場國家入選G-SIBs銀行的最低第一支柱TLAC資本占風險加權資產比例不得低於16%和18%,如該國金融與非金融債占GDP比例超過55%,則需提前執行。

  近年來,中國債券融資市場發展較快,2015年債券發行量較上年增加58%,債券餘額較上年增加28.5%,若保持目前增速,很可能在2019年後就觸發提前執行的閾值。

  綜上,國際資本監管新規出台與中國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經濟發展轉型“陣痛期”相叠加,在短期內給國內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與挑戰。

  一方面,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新規對處在經濟下行周期裡的商業銀行會提出更高的資本要求;另一方面,經濟新常態下大型商業銀行盈利不可能再持續過去的高速增長,而盈利增速的大幅放緩,又限制了其內生資本補充能力,在新型資本工具的發行渠道尚未完全打通的情況下,資本供給更為稀缺。

  資本監管要求提高、資本補充能力下降以及信貸增量資本占用將持續產生新的資本缺口,這使得信貸增量規模擴張道路難以持久。因此,資本對銀行規模邊界和利潤增速的剛性約束顯著增強。

  如何應對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壓力

  文章進一步分析,1.近來熱議的資本補充兩大措施可行嗎

  第一,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效果尚不明顯。從理論上說,資產證券化有利於商業銀行將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移出去,釋放資本占用,提升資本充足水平,這有利於銀行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的支持能力。資產證券化對於商業銀行來說,是一條有助於實現總資產規模不無限擴大,但卻可以持續增長的路徑。

  但從實踐來看,雖然資產證券化在盤活信貸規模、增加社會融資方面被寄予了較高期望,但目前的狀況仍然是,優先級基本上仍然為銀行機構之間彼此互持,次級檔則全部為發行銀行自留。在此情況下,即便次級檔只有5%,考慮到其風險權重高達1250%,資產證券化後與之前相比,其對於整個銀行體系來說也僅僅只節約了不到20%的資本。所以當前商業銀行並沒有強烈的資產證券化動力。對於不良貸款的證券化而言,由於剛性兌付的情況尚未徹底消除,因而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也都心存一定顧慮。

  第二,債轉股細則未明,由於資本消耗量較大,即便能做也無法大範圍操作。近期,債轉股作為企業不良債務的一種可選途徑,受到了從中央決策層到金融市場的廣泛關注。但是,債轉股積極作用的發揮都是基於一個共同的前提條件,即轉股之後企業能夠成功走出經營困境,實現市場價值的有效提升。

  債轉股並不能消除資產風險,而是將當下的貸款信用風險轉換為更長期限內的股權投資風險。同時,中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債轉股的大範圍推廣還存在一定的技術障礙。

  一是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權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支持和規範。根據現行《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的定義,債轉股在性質上屬於股東以債權出資的一種形式,銀行因此取得的企業股權應當屬於對企業的投資行為。為了不違反《商業銀行法》,需要有相應的國家規定來規範。

  二是債轉股後商業銀行的資本占用政策尚待進一步明確。若按照現行資本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通過債轉股取得的股權要求不低於400%的風險權重,超過處置期則可能高達1250%;而對一般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微型和小型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僅75%,則債轉股將顯著增加商業銀行的資本消耗。在當前銀行盈利增速大幅下降、資本充足率偏緊的情況下,銀行實施債轉股的能力和意願都將受到較大影響。

  2.下一步如何增強商業銀行資本補充能力

  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必須盡早從分子策略(提升資本金)和分母策略(降低風險加權資產)兩大方面入手,切實增強資本補充能力。

  一方面,應逐漸形成內源與外源相結合、基於不同經濟周期、多層次市場的資本補充機制。根據宏觀經濟運行情況,靈活調整利潤留存機制。增強市值管理能力,使股票市場成為穩定的資金籌集渠道。推動資本工具創新,形成基於不同周期、不同市場的多層次資本補充體系。推進國際化進程,借助海外分支機構籌集低成本資金。

  另一方面,應不斷完善風險加權資產管理體系,提高資本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加強資產存量與流量管理,向輕資產業務結構轉變。穩步推進資本管理高級法實施。進一步發揮撥備覆蓋率逆周期調節作用。

  對於國家相關部委而言,建議盡快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一是要更合理地確定資產證券化自留部分的風險權重。總的看來,目前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次級檔1250%的風險權重要求是偏高的,是否可以考慮參照各類貸款違約比率適當降低次級檔風險權重,以提高證券化參與機構的積極性和合理釋放資本占用的效率。

  二是優化銀行持有企業股權資產的風險權重。商業銀行通過債轉股方式取得的企業股權與此前的貸款資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因此對其風險權重的設定也應以資產的實際風險狀況為基礎,在充分調動商業銀行實施債轉股的積極性和防止盲目擴大對企業股權投資兩個目標之間求得平衡。具體的風險權重應當較現行被動持有股權的400%有所下調,但仍應明顯高於企業貸款風險權重。

  在股權的處置期限要求方面,從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降低短期化經營傾向考慮,可以在現行2年處置期限基礎上適當延長。但銀行在持有期間每年都需要對所持企業股權公允價值進行重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計提相應的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三是建立對國際評級機構下調評級展望的應急機制。根據以往經驗,評級展望出現“負面”到長期信用評級下調一般會存在18個月左右的“窗口期”。政府相關部門和中國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這段時間,多舉措防止或延遲長期信用評級的大幅下調:要加強對各類風險管控,防止“黑天鵝”事件的發生;高度關注可能導致評級下調的“預警”指標,如股價表現疲弱、主權信用評級遭遇下調、媒體的負面報道增多等等。必要時應加強市值管理、強化與投資者的信息溝通,積極通過媒體渠道傳遞正面信息,避免評級市場的過度反應造成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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