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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中評撰文:國民黨新政綱的兩大亮點

http://www.CRNTT.com   2016-09-12 00:12:56  


中國國民黨第19次全代會會場(中評社圖片)
 
  (二)主張積極探討通過簽署和平協議、結束敵對狀態的可能性

  該倡議不是一個新話題,早在 2008年台灣“大選”時,馬英九就曾主張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在其第一任就職演說中,也有提及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的文字。為此,兩岸研究界曾分別進行過深入探討。後來馬英九鑒於民進黨等“台獨”勢力對自己“親中賣台”的攻擊,加之外國干預等原因,轉而對兩岸和平協議一事採取消極回避的態度,此事最後不了了之。2015年洪秀柱作為國民黨參選人競選台灣地區領導人時,也曾主張推動兩岸簽署和平協議。時至今日,洪秀柱帶領的國民黨不僅繼續倡導這一主張,而且首次將其載入政策綱領,反映了國民黨積極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態度和願望,值得肯定。但是,從現實條件來看,推動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結束內戰狀態,尚存在著短期內無法克服的困難:

  第一,從簽署主體來看,雙方的主體身份問題暫時無法解決。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問題(尤其“中華民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的情況下,雙方以什麼名義來簽署和平協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名義,還是其他名義?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問題是60多年來一直難以解決的結構性問題,必然會直接影響和平協議的簽署。或許有人說,可以借助各表的辦法,但我們應該知道,各表的功效非常有限(該問題比較複雜,暫不展開),不足以支撐和平協議的簽署。另外,2017年“習馬會”開辟了兩岸領導人會晤的新模式,這固然會給兩岸談判和簽署和平協議帶來諸多啟示,但簽署和平協議畢竟不同於兩岸領導人會面,最終要以書面文件的形式確立兩岸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其程序之複雜、環節之繁瑣,是兩岸領導人會面無法比擬的。因此,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之前,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絕非易事。

  第二,從簽署程序來看,台灣各政治力量在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兩岸在簽署協議之前,需要先在各自內部形成一致意見。從大陸方面來看,在短期內形成一致意見並不困難。但從台灣政局來看,社會撕裂,藍綠對抗,整個社會呈現碎片化狀態,台灣方面欲就兩岸和平協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難度極大。況且,按照台灣地區的現行規定,此類問題可能還要經過公投程序,至少也要經過“立法院”程序。倘若島內的政治意見不能被有效整合,先達成一個內部共識,那麼台灣就無法與大陸簽署,畢竟大陸不可能分別同台灣的各個政治力量簽署。

  第三,從協議內容來看,兩岸會在是否將和平統一作為前提條件寫入協議的議題上存在分歧。兩岸和平協議在性質上是從內戰延續狀態走向和平統一狀態的一個過渡協議,該協議必須與和平統一相連結。在島內“台獨”情緒不斷高漲的情勢下,大陸要防止和平協議被“台獨”勢力所利用,成為維持“不統不獨”或“和平分裂”的工具。大陸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的動武三原則中就已經言明:“如果台灣當局無限期地拒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兩岸統一問題,那麼中國政府只能被迫採取一切可能的斷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來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2005年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也規定了動用武力的三種情形,其中之一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可以想見,倘若大陸在不與台灣達成統一共識的情況下,就貿然與台灣簽署和平協議,結束內戰狀態,那麼“台獨”勢力很可能以此為護身符,正好將“不統不獨”的狀態就地合法化、凝固化,而一旦此種局面形成,大陸再想動用武力,其合法性就大大降低,故而不附加統一條款的和平協議對大陸沒有意義,無異於自縛手腳。對大陸來說,和平協議的簽署必須服務和服從於未來國家統一這一最高政治戰略,因此,大陸必須通過各種技術性措施來防止出現“永久性不統不獨”的局面,而其中最有效的作法就是,在和平協議中明文規定其過渡性質,並載明約定和平統一的條款。其實,大陸的這一原則在《反分裂國家法》中已有所體現,其第七條關於兩岸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協商和談判的條款即是以和平統一為前提的。倘若大陸要求和平協議必須與和平統一相掛鈎,必定會遭到台灣社會絕大多數政治力量的反對,那麼和平協議自然也就無法簽署。

  總而言之,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尚存在諸多現實困難,目前條件並不完全具備。單從宏觀層面上說,國民黨新政綱主張探討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結束內戰狀態的可能性,是一個推進兩岸關係向前發展的新思路;但從中觀和微觀層面上說,尤其從目前島內政局和兩岸關係現實來說,簽署和平協議缺乏現實可行性,至少短期內如此。或許洪秀柱帶領的國民黨也意識到這一問題的複雜性,故新政綱在表達上的用語頗為審慎,沒有直接使用“積極推動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結束內戰狀態”,而是“積極探討以和平協議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可能性”,其在這個問題上的底氣不足的心態可見一斑。

  值得指出的是,筆者無意否定國民黨新政綱對於兩岸政策新表述的積極意義,而是意欲通過對問題的客觀分析,讓人們既能看到新政綱的意義所在,也能看到現實中的困難所在。事實上,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結束敵對狀態也是大陸方面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貫主張,尤其2007年中共十七大政治報告、2008年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2012年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均對此有所突出和強調。所以,國民黨新黨綱中關於和平協議的倡議也符合大陸的主張,這應該成為今後兩岸共同努力的方向。雖然目前尚不具備條件,但兩岸可以通過共同努力,積極創造條件,使其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為最終簽署和平協議奠定基礎。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政治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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