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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語中評:釋法是愛國愛港要求法律化

http://www.CRNTT.com   2016-11-08 00:03:02  


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明確指出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1月8日電(記者 黃博寧)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明確指出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全國人大的釋法與《基本法》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兼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接受中評社專訪時表示,此次釋法條文十分周全、術語規範,為香港各界提供了全面的指引,釋法條文不僅適用於立法會,對司法、行政體系公職人員也有明確規範,是愛國愛港要求的法律化。他也表示,釋法是全國人大因應宣誓鬧劇帶來憲制危機的一次應急處理,以此重新確立選舉法治秩序,但並不能一勞永逸解決“港獨”問題及所帶來的挑戰,未來還需各方在人大釋法的基礎上,對形勢進行研判,共同改良管治,優化“一國兩制”。

  中評社:您怎麼解讀本次的釋法條文?

  田飛龍:條文非常周全。第一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雙效忠條款),等同於既往“愛國愛港”要求的法定化。“雙效忠”不僅是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由此,可為梁游兩人的行為定性,也為日後的選舉確認書及相關選舉、呈請案件提供法律上的指引。

  第二條規定“依法宣誓”的內容和要求,候任議員必須遵從。解釋對宣誓無效情況進行了法律列舉,如不真誠、不莊重、不完整。不過,也給香港司法留有餘地,法官在判案過程中可根據人大釋法的內容和精神,對《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符合人大釋法的解釋。 

  第二條還對“依法監誓”作出規定,限制了原先監誓人對“第二次宣誓”的自由裁量權,非常明確地規定了如果不能依法宣誓,確定為無效宣誓,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則喪失議員資格。同時也規定,未完成宣誓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就是說,梁游已經預支的80萬港幣的費用,屬於不當得利,該筆款項不是法定薪酬,而是私人借債,必須退還。

  第三條對宣誓過後,正式的立法會議員言行作出規定。如果宣誓關過後,仍舊在議會內“播獨”,屬於虛假宣誓或宣誓後違誓行為,根據人大釋法要求及香港法例規定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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