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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梁愛詩論人大釋法

http://www.CRNTT.com   2016-11-27 00:03:47  


 
  中評社:關於《基本法》第158條,總有人認為只有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可以釋法。立法原意是否是這樣?

  梁愛詩:《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說明,《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款說明,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全國人大授權特區司法機關可以自行解釋。第三款說明,涉及到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及特區的關係,而該條的解釋對案件有重大影響,終審法院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基本法》的部份解釋權授權給香港的法院,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自行解釋。所謂只有香港法院有權解釋、或者只有終審法院提請人大才可以解釋,是一種誤解。過往四次釋法,有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也有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三種情況都得到承認。

  中評社:《基本法》也沒有規定特首可以提請釋法,為何可以這麼做?除了已有、得到承認的三種釋法方式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可能的方式?

  梁愛詩:特首、特區政府均沒有權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首的責任是執行基本法。中國實行“一府兩院”制度,國務院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下屬機構,特首可以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然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除了這三種情況之外,看不出有第四種的可能。 

  中評社:本次釋法的第一條說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是參選或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那是否是說,梁頌恒、游蕙禎以及梁天琦等人,都不可以再競選?什麼情況下,他們才可以重新參加選舉?

  梁愛詩: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獲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釋法內容並不是新的規定。如果梁先生和游小姐再次參選,他們必須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必要條件,如果選舉主任不相信他們會遵守諾言,就沒有權利參選。

  有人提出呈請(梁天琦,筆者注),質疑為什麼在立法會選舉前已經簽署了確認書,還是被選舉主任裁定沒有資格。這涉及到其言行有沒有誠意,該裁定權在選舉主任。如果沒有人相信其有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自然沒有資格選。

  中評社:釋法的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如果宣誓人的宣誓不符合本解釋及特區相關法律,可確定為無效宣誓。這樣監誓人的權力是不是太大了?

  梁愛詩:原來立法會秘書長監誓時,曾表示無權裁定議員喪失資格,現在法律解釋賦予了他這項權力。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監誓人的酌情權已經很小。宣誓人是否真誠、莊重,其實很容易判斷。例如,有議員(劉小麗,筆者注)在自己的臉書上說,“我發誓是虛偽的”,該宣誓一定不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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