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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少數民族權益“結”與“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二、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之矛盾

  縱然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有理論、制度和實踐三者共同護航,但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本文就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中的主要矛盾舉例談之,即從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議題中的“為什麼保障”(Why)、“保障什麼”(What)、“怎麼保障”(How)三個維度找尋主要問題所在。

  (一)目的矛盾:權益保障的法律目的與政治目的之矛盾

  權益保障的法律目的與政治目的之矛盾,即保障少數民族權益與支撐“台灣國族認同”之間的矛盾。保障少數民族權益是各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制度和實踐的法律目的,而尋求支撐“台灣國族認同”理論卻是部分“台獨”勢力裹挾法律目的背後的政治目的。“國族認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中國“國族認同”,二是台灣“國族認同”。“國族認同”的核心是“統獨”問題,認同中華民族、一個中國是“統”的表現,認同所謂“台灣民族”、“一中一台”是“獨”的表現,“國族認同”問題和“統獨”爭議高度關聯。〔19〕

  如前所述,台灣地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正朝著多元化的趨勢發展,無論是基本理論的“多元共存”、制度框架的多重保障,還是實踐運行的多種方式,都呈現出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共性趨勢,即多元化趨勢。但事實上,多元化趨勢也存在一定的阻礙。如對於非少數民族本族人的動員,其難度在於:如何讓優勢者(前述少數民族為弱勢族群)接受文化多元的必要性,在維護少數人權利與社會一體二者之間維持平衡,這其中最大的變量在於,當下政治環境的氛圍與意識形態的變化,這也讓“尋回尊榮感與自尊心”的族群認同,有時變成少數人與執政者交換權利的籌碼,而這也是不少學者的研究結論:族群認同建構到最後還是政治的操作。〔20〕

  另一方面,《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主張“原住民族”享有傳統領域的天然主權,奉行“台獨”理論作為黨綱的民進黨,從李登輝時期起,就企圖通過“原住民族條款入憲”來實現台灣當局對“原住民族”的民族地位以及相關權利法理上的承認,從而對外宣稱台灣“原住民族”擁有台灣地區的天然主權,以此對抗大陸的“祖國大陸”主權論述。〔21〕顯然,民進黨對“原住民族運動”的支持,目的並不純粹,其政治目的大於法律目的,一旦“原住民”通過群體性的“原住民族運動”獲得台灣地區“憲法”上的肯認,就意味著“原住民族”擁有台灣地區的天然主權。這種所謂的“天然主權”,不僅對“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的“法統”地位提出挑戰,亦對祖國大陸對台灣地區的主權予以警示,進而為最終實現台灣地區的“法理獨立”提供支撐,此即民進黨操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現實目的所在。

  “台灣國族認同”是支撐“台獨”的諸多理論之一。〔22〕其根本出發點和最終利益落腳點都不在於如何保障少數民族的權益,但這一目的追尋卻貫穿於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進程之中。在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議題上,原本簡單純粹的法律問題,經過政治操作被複雜化、政治化,與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初衷背道而馳,二者之間的矛盾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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