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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

http://www.CRNTT.com   2022-04-13 00:00:19  


圖一,1916年《版串執證》,陳亞元提供。(來源:汪毅夫提供)
  中評社北京4月13日電(作者 汪毅夫)我在《可恥的年號》一文裡,提及民國初年在“中華民國”字樣處加蓋“洪憲”二字的稅務契單4種,并謂:“該4種文書的發證機關——福建財政廳完全不可能在‘洪憲帝制’崩潰、‘洪憲皇帝’死後,以‘洪憲’年號填發契單。合理的解釋是,此4種文書乃是在‘洪憲帝制’實行期間,福建財政廳在原已制備并使用有年的契單上之‘中華民國’字樣處,加蓋‘洪憲’二字,并於‘洪憲帝制’崩潰後的中華民國五年(1916)七月和八月,中華民國六年(1917)一月填發的。”填發機關分別是福建財政廳下屬的福建晉江縣、福建建甌縣財稅部門。廈門市收藏家陳亞元先生閱文後,即慷慨地托人發來民國五年(1916)福建閩清縣財稅部門填發的《版串執證》照片(圖一)一幀。從照片看,該《版串執證》有三點應當說明或指明:1.“版串”相當於今之所謂“聯票”,財稅部門收稅須有執證頒納戶收執、由本部門存底、報上級機關備查,所以通常要印制和填寫“版串”即“聯票”;2.該《版串執證》右上角有“閩清縣”字樣;3.該《版串執證》乃在原已制備的契單上,在“中華民國 年”之空格處填寫“伍”字,并在其右方(即上方)加蓋“洪憲元年”字樣。顯然,這是在“洪憲帝制”實行期間,在“洪憲皇帝”袁世凱使用“洪憲”年號的1916年1月1日至3月22日期間,由福建閩清縣財稅部門填發的。“洪憲帝制”實行期間,在原已制備的契單之“中華民國”年號右旁或上面加蓋“洪憲”年號,屬於便宜行事的做法;在“洪憲帝制”崩潰後,繼續使用加蓋“洪憲”年號的契單,也屬於便宜行事的做法。因便宜行事的做法,而有了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另類契單加蓋“洪憲”二字,是袁世凱竊國的歷史留痕。

  清代台灣也有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彰化吳姓某家的家藏文獻裡,有一張《糧戶執照》(圖二)。該《糧戶執照》的雕版文字“署台南府台灣縣正堂范”和“光緒拾四年”,在填寫時“台灣縣”改為“安平縣”、“光緒拾四年”改為“光緒拾伍年” 。顯然,這也是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其來由是:清光緒十四年(1888)范克承初任的職務是“署台南府台灣縣正堂(汪按,即知縣)”,故制備了有“署台南府台灣縣正堂”和“光緒拾四年”字樣的《糧戶執照》。到了光緒十五年,台灣縣已改名安平縣,范克承的官職亦已改稱“安平縣正堂”,而原已制備的上年契單尚未用完,故便宜行事:將雕板的“台灣縣”和“光緒拾四年”改為手寫的“安平縣”和“光緒拾伍年”。該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於今成為說明清光緒十三年(1887)台灣縣尚未改為安平縣的佐證。台灣縣是清代台灣初設的三縣(台灣、諸羅、鳳山)之一。清光緒十四年(1888),原台南府台灣縣改為台南府安平縣。

  附帶言之,陳亞元先生收藏頗豐,他主編的《閩台糧戶執照匯編》(九卷本)已於2021年由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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