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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法理台獨”現實危害需密切關注 | |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
在分離主義語境下,通過法律制度塑造民眾認同和國際認知是一個持續地說服過程。“如此理解主權或許是有用的:主權是聲稱享有主權的主體為說服它的聽眾——內部的以及外部的——接受它享有權威的事實,而從事的一種持續的言語行為。”這一說服過程的結果既取決於內容是否具備明確性和說服力,也取決於說服行為是否持續、有力,“主權主張必須在言辭或象徵行動中——例如頒布立法或採取其他構成現代治理的眾多行為——得到不斷重復。”⑱ 從這個意義上說,“台獨”由一種思想狀態、政治主張轉化為制度安排的過程,同時也是“台獨”分裂勢力試圖使台灣民眾和國際社會接受“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這一信念的說服過程。通過廣義的“法理台獨”活動,“台獨”分裂勢力得以在台灣地區的“法律體系”中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建構“台灣國家外觀”,從而持續地向台灣民眾和國際社會傳達“台灣獨立”的欺騙性信息。廣義“法理台獨”活動所傳達的信息包括兩條互補的內容:其一,台灣正逐步或已經在其“憲法”“法律”“條約”“協定”中單方面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即放棄“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兩岸必將統一”的主張。其二,台灣正逐步或已經在其“憲法”“法律”“條約”“協定”中將“中華民國”或“台灣”塑造為一個區隔於中國大陸的、具有“領土”“政府組織”“人民”“統治權”等“國家要素”的異質性實體。上述信息的欺騙性在於,一個中國原則並不會因“台獨”分裂勢力的單方面解構而失去效力,台灣客觀上並不具備也不可能取得“國家資格”,因此與其說“台獨”分裂勢力通過“法律”確認了“台灣獨立”的“事實”,不如說“台獨”分裂勢力憑空建構出一系列“國家外觀”。換言之,廣義的“法理台獨”所實現的衹是兩種虛假的“法律外觀”之間的轉化,從作為“代表全中國的中華民國”轉向“台灣國家”。 綜上所述,廣義的“法理台獨”除了構成導向狹義“法理台獨”的先導性步驟外,還會持續誤導台灣民眾的國家認同和國際社會對台灣地位的認知。因此,不能認為“台獨”勢力沒有突破狹義“法理台獨”底線、“法理台獨”在當下就不存在現實危害。充分識別、批判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單方面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建構“台灣國家外觀”的各種活動,是中國夯實和平統一的民意基礎、維護和平統一前景的必然要求,也是統一後實現台灣同胞認同層面的“去台獨化”與“再中國化”以確保台灣長治久安的基礎性工作。 四、結論:揭露偽命題,重視真問題 至此,可以對“法理台獨”何以構成最具危險性的“台獨”分裂形式作出回答:一方面,“法理台獨”的危害性,並不在於“台獨”分裂勢力能夠通過單方面的“修憲”等活動在法理上使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這不僅在客觀上,而且在法理上,均是無法達致的目標。對此,針對“台獨”分裂分子所採取的各種“法理台獨”分裂活動,我們應當大膽揭露,堅決批判,刺穿其虛偽面紗。另一方面,我們同樣要認識到,“法理台獨”帶來的現實危害極大。狹義的“法理台獨”雖然不會即刻產生使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法律效果,但是客觀上仍然會提供國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並使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而作為狹義“法理台獨”先導性活動的廣義的“法理台獨”活動,則會持續誤導台灣民眾國家認同和國際社會認知,為祖國統一進程製造障礙、為“台獨”分裂活動和外部干涉活動製造借口。這意味著,我們在與“法理台獨”鬥爭的過程中,要瞄準目標,抓住要害——不僅要反對和遏制那些傳統意義上可能導致最終分裂的標誌性活動,更要警惕那些實際上造成重大危害的隱性活動。總之,既要堅定台灣屬於中國的法理事實不因“台獨”分裂勢力單方面改變的立場,又要對“法理台獨”的現實危害保持警惕,在統一前、統一後做好必要的認識和準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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