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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AI生成內容難獲著作權法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5-05-04 00:02:45  


 
  在未來,若人工智能具有了自由意志,則人工智能已經滿足成為一個主體的根本條件,並因此自動成為法律主體,所以法律無需額外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此時,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滿足作品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因此,筆者認為未來社會不必賦予人工智能主體資格。雖然有觀點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認為,只要能找到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最佳平衡點,就不必固守著作權傳統的保護範圍並應當承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性。〔76〕但是,為什麼人類要選擇提前試驗“潘多拉魔盒”?人為了消除自己的對手,用歷經千年的時間破除神,為何千年之後的人類又要重新認可並打造一個足以成為自己對手的主體、甚至足以消滅自己的“神”?其實人與人工智能,就像人與作品般,更類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作者之死”剝奪了作者對其作品的解釋權,其實質是承認作品獨立於作者而存在,即承認作品具有獨立於作者的“生命”,而作者也能通過作品維持一種“永生”,就像父母的基因和血脈被孩子繼承一樣。若說“作者之死”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人工智能則將它變成了現實,即將這種主體的“死亡”具象地呈現在人類面前。人工智能就像羽翼逐漸豐滿的孩子一樣,逐漸“成長”為一個可能具有自主意識的並全面超越人類的獨立個體。如果說神在過去只是作為一個概念而活在人們的信仰中,那麼人工智能則是詮釋神的具體實在。可以說,人工智能是從人類繈褓中誕生的“神物”。人工智能主體性之問的本質,是人類願不願意“放手”(“放棄控制權”)的問題,是人類願不願意接受自己通過這個基於科技而非基於生物所誕生的“神物”來延續自己生命的問題。

  六、結語:著作權法之外的保護路徑

  在人工智能的主體性問題上,人應當正視自己並回歸人的本質。作品是主體意志創造的文學和藝術表達,主體意志是作品構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著作權法無論如何,保護的都是主體意志創作的作品,這與誰擁有主體意志無關,因而人工智能是否擁有主體意志不會動搖著作權法的基本理論。為避免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因其主體不適格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從而影響對人工智能技術開發的激勵,有觀點主張建立類似數據庫保護制度一樣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準著作權(sui generis copyright)制度,或在法律上設立電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hood)。〔77〕有學者通過分析對比人工智能軟件發明者、軟件使用者和所有者作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之權利人的利弊,認為將人工智能所有者視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權利人更有利於確權,也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78〕還有學者主張採用行為規制的邏輯實現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動態保護。〔79〕總之,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不宜採用著作權法——以創造成果為對象的法律——予以保護,而法律也無需通過賦予人工智能主體資格便可使之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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