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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睿哲:對台售武法定意涵被擴張解釋

http://www.CRNTT.com   2009-04-09 10:11:28  


 
  第二,無論是法的本身還是這項法律立法過程,都沒有表明美國政府將如何從實質上認定台灣的武器需求。顯然美國對台軍售會因為衡量台灣需求的標準不同而出現重大起伏。 

  第三,法案要求行政部門在決策過程中納入國會觀點。但它的具體字句是“依照法定程序(in accordance with law)”。因此歷任行政部門都相信,其對國會的義務只是在最後階段通知國會。簡言之,《台灣關係法》並沒有“責成”對台軍售,因為無論就實質、就程序,徒法均不足以自行。與此相仿,關於安全承諾,《台灣關係法》不是防禦條約。就正面而言,昔日的《共同防禦條約》稱,唯有遭到武力攻擊,美國才協防台灣;《台灣關係法》則增加至數項情況,美國皆可能有所反應。 

  如果《台灣關係法》的安全條款對行政部門的要求其實沒有那麼強,那麼真正的力道何在?依我看,“國會”把安全條款訂在《台灣關係法》中,表達的是對台灣自由的堅定政治承諾,也是清楚說明“國會”認為美國政策應該是什麼。即使立法的字句清晰且堅定,也仍然需要政治承諾加以支撐;而如果立法字句含糊不清,政治承諾就至關重要。 

  持續確認《台灣關係法》對台灣防衛之承諾,其前提是我們兩個政府分享共同的戰略觀。如果美國認為台灣的戰略觀點與美國相牴觸,我們的承諾的力道就會減弱(如果擔心戰略分歧的一方是台灣,那是另一個問題)。很明顯,不管戰略分歧是因為誤解或因為目標衝突而起,不要出現這種戰略分歧才符合雙方利益。 

  維繫共同的戰略觀一事,過去廿年,受到兩個因素干擾。第一個是台灣的民主化。過去關於台灣認同的表述,關於如何確保台灣未來等新觀念,種種限制因為民主化而告終。第二個是中國的崛起,美國與中國分享的共同利益日漸增加,當然關於台灣的未來,北京有它自己的觀點。這兩個因素未必使美國與台灣無法保有戰略一致,但的確使其更複雜。 

  二○○三年至二○○八年這段時間,顯示了戰略分歧可能導致的問題。至於今天,我們看見戰略重歸一致的趨向,這種重歸一致是基於台灣的領導階層願意向北京重申其無意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利益。但是美國瞭解,台灣願與中國大陸修好,並不是投降。華盛頓也瞭解,北京如何處理台海議題,將是其成為怎樣的強權的關鍵指標。 

  卅年前,《台灣關係法》的制定者對台灣做出政治承諾時,並無法想像今天的狀況。但他們智慧的成果建立了法律架構,因此即使在新情勢下,他們政治承諾的精髓依然適用,這正是今天領導人──台灣和美國──的任務:營造環境,以確保此一承諾能在日常基礎上得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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