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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協議 兩岸如何確立彼此身份

http://www.CRNTT.com   2009-05-15 00:31:02  


 
    “胡六點”的詮釋

  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紀念“告台灣同胞書”30週年大會的講話中,首先指出:“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個提法基本上符合“一中新三段論”的精神。值得強調的是:上個世紀“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使得今天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在海峽兩岸實施一套不同的憲政體制,這兩套憲政體制所界定的政治體制是完全不相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而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而其前文又指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這兩部憲法對國家性質的規定正如油水之不能相容。就政治現實的情況來看,目前兩岸根本沒有“統一”的條件。

  我說兩岸的憲政體制“不能相容”,並沒有蘊涵兩種體制孰優孰劣的意思。台灣實施西方式民主選舉的經驗,有成功,有失敗;許多負面的挫敗經驗讓整個社會付出了相當大的代價,可以作為大陸的借鏡。尤其是在金融海嘯發生後,二戰結束以來以美國作為核心的世界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產生了根本性的動搖,整個世界的經濟秩序經過巨幅調整之後,必然形成“多極的世界經濟體制(multi-polar world economic system)”。在世界經濟體制巨幅調整的過程中,中國該走甚麼道路,該做甚麼樣的制度調整,都值得中國知識菁英細細深思,反覆論辯。

  然而,兩岸間政治制度的差異,不應當成為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絆腳石,也不應妨礙兩岸在建構未來世紀新經濟秩序中攜手合作。胡錦濤講話第六點強調:為有利於兩岸協商談判,“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依我看來,在本文所述的各項歷史條件下,兩岸要想“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唯一辦法就是雙方都能接受我所主張的“一中兩憲”。

    “一中兩憲”的意義

  如果海峽兩岸都能夠接受“一中兩憲”的主張,將來雙方要以“政治實體”的立場,簽訂“和平協定”或其他條約,既然不能使用現有的國名,不妨使用“台北中國”(Taipei China) 和“北京中國”( Beijing China)的名稱。在這兩個名稱中,“台北”和“北京”分別代表兩個“政治實體”的首府所在地,也可以作為“中國”的形容詞,其意義分別為“台北的中國”和“北京的中國”,代表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誰都沒有被誰“矮化”成“地方政府”。

  用國民黨所主張的“一中各表”來看,“台北中國”指的是在台北的“中華民國”,“北京中國”指的是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大家都是中國,完全符合“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精神。

  從中共的角度來看,“台北中國”與“北京中國”也符合中國大陸“一國兩制”的精神。但卻又不是中共目前所實施的“一國兩制”。目前“一國兩制”的“香港模式”,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下,再制訂一部“特別行政區法”。

  如此一來,台灣將淪為中共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這種安排,不要說泛綠民眾不會接受,即使是大多數的泛藍群眾也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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