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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制又到改革時 方向在哪裏

http://www.CRNTT.com   2009-08-29 09:01:24  


 
  之二:個稅改革,不要只盯著起徵點

  文章指出,將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定位與其現實的運行格局相對接,可以發現一個基本事實,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不那麼適合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道理非常簡單,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是一種綜合而非分項的收入差距。將個人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分別就不同類別徵稅的辦法,固然便於源泉扣繳,不易跑冒滴漏,也能起到一些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在缺乏綜合收入口徑基礎上實現的調節,畢竟是不全面的,甚至可能是掛一漏萬的。

  讓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納稅並以此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為基礎,將其所有來源、所有項目的收入加總求和,一並計稅。這既是各國個人所得稅制歷史演變的基本軌跡,也自然是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

  從2006年起至今,以“小步微調”為特征,在改革的旗幟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大致圍繞著如下三個線索而展開:其一,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原來的800元,先後提升至1600元、2000元;其二,對年收入超過12萬,或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應稅收入但無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實行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其三,減低乃至暫免徵收利息所得稅,先是將稅率由20%調減至5%,後來又暫時免征。

  從總體上說,在這幾個線索上所進行的調整,雖然有助於個人所得稅既定改革目標的實現,但深入到其實質層面和具體環節,便會發現,迄今為止的改革實績,卻是難以令人滿意的。

  應當看到,本來意義的減除費用標準,是建立在納稅人的綜合所得而非某一單項所得的基礎上的。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顯然只不過涉及個人所得的第一個類別——工薪所得。其他的個人所得類別,並沒有進入這次的調整視野。

  在分類所得稅制的基礎上“嫁接”綜合申報制,讓一部分高收入納稅人按照綜合所得稅制的口徑,合併計算其各類應稅收入並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絕對是一種具有開先河意義的舉動。從積極層面講,它既開啟了個人所得稅邁向綜合制的大門,也是未來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試驗”或“預演”。但是,換一個角度,也須看到,主要源於“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之間的內在矛盾衝突,這種自行申報辦法有著“先天的硬傷”,絕非長久之計,不宜長期實行。

  比如:(1)“分類計稅”加“綜合申報”的“雙軌制”運行格局,把個人所得稅帶入了計稅、繳稅和自行報稅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尷尬境地:一方面,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仍然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代為扣繳。另一方面,除非有無扣繳義務人或扣繳不實的收入項目,否則,納稅人按綜合口徑自行歸集並申報的收入和納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並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兩個渠道的彼此脫節,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報表現為附加於納稅人身上的一種額外且無效的負擔。因而,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基本沒有積極性,在所難免。

  (2)在中國現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待規範的條件下,即便收入來源單一、只有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人,除非具有每筆收入即時記錄的習慣並具有區分哪一項收入計稅、哪一項收入免稅的技能,否則,很難確切的說清其每月、每年的收入水平究竟為多少,更難以通過某一個月的收入推算全年的收入。對於收入來源多元化的納稅人,情況就更為複雜:從多種來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個環節被代扣代繳了稅款,不同收入項目的計稅規定也極為不同,加之收入項目與水平的頻繁變化,其在年收入匯算以及收入信息歸集上可能遇到的麻煩和周折,更是可想而知。

  (3)在實行與分類所得稅制相配套的代扣代繳制度下,不論是哪一項目的收入,納稅人在每月或在每個收入環節實際拿到手的,都是完稅之後的稅後收入。按照規定,納稅人要自行申報的收入,則是稅前的收入而非稅後的收入。將稅後的收入還原為稅前的收入,特別是將在多個環節、多個來源取得的各個項目的收入逐一分項還原為稅前的收入,並且,將各項稅前收入及其應納稅額、已繳稅額加以匯集並分別申報,對於涉及自行申報的納稅人,顯然是一個不可跨越的難題。

  (4)主要源於上述原因,在現實背景下實行的自行申報,既難以保證納稅人自身申報信息的準確性,也必然導致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收入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信息的非一致性。建構在如此信息基礎上的納稅申報表,又附有須由納稅人簽字的諸如“我確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的聲明。其結果,事實上,無論是涉及自行申報的納稅人,還是為其代行申報的收入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都被推上了一個誠信風險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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