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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哀嘆台獨建國機會此後難再

http://www.CRNTT.com   2010-04-24 09:19:38  


 
  站在單純司法程序的角度,陳水扁對自己在二審判決後能獲釋,或許並不是奢望。這是因為,按照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制度,一審和二審都是法律審,法庭為了防止被告串供及恐嚇證人等,必須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而三審亦即終審則是法律審,主要任務是審查一、二審法院在審案過程中,所引援的法律條文是否正確,及是否曾發生有違司法程序的事實。在這個過程中,並不用擔心被告是否會串供,而陳水扁的案子並非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在二審判決後等待三審的過程中將之釋放,不會對社會公共安全形成威脅,因而可能將會獲釋。

  但陳水扁似乎忘記了這麼一個法律慣例,就是最高法院在三審後,倘發現二審法院引援法律條文有不適,而會將之發回高院更審。而更審還是屬於法律審的二審,及亦即仍存在著被告串供的危險,羈押的必要仍然存在。而且具體到陳水扁的案子,其存在海外的犯罪所得還未匯回台灣,仍存在其在海外支配資產的可能。因此,陳水扁應是高興得太早了。

  而最高院在三審時,認為高院引據法律條文並無不適,那就等於是承認二審的判決並予以維持,終審定讞,陳水扁就得即時被收監,正式服刑,那就更無獲釋的可能。實際上,高院對陳水扁作出延押裁決,就已含有對其二審判決經得起終審考驗的信心。因此,陳水扁的高調,以為可以獲釋,只能是提錯用神。

  至於陳水扁的“後悔論”,則是瘋言瘋語,可能說是其在正式入獄服刑前的猖狂一跳。但卻又根本不值一駁。

  陳水扁批評十一年前民進黨“全代會”通過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忽略、甚至刻意迴避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問題,企圖將“台灣”等同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等同於“台灣”;從今天的角度來看,這不但是《台灣前途決議文》最嚴重的謬誤,更與“台灣應揚棄‘一個中國’的主張”自相矛盾。但陳水扁不要忘記,倘若不是十一年前民進黨“全代會”通過了《台灣前途決議文》,以“B型台獨”來掩蓋其“A型台獨”,並抬出了“承認‘中華民國’道統”來欺騙那些“投國民黨不甘心,投民進黨不放心”的中間以至淺藍選民,陳水扁又如何能登上“總統”寶座?只能是如同一九九六年民進黨指派“台獨教父”彭明敏出選“總統”,即使是國民黨陣營內分裂為李登輝、林洋港(郝柏村)、陳履安等多支隊伍參選,泛藍票源被嚴重分薄,也無法“漁翁得利”那樣。

  實際上,陳水扁二零零年在當選”總統”後,立即就由其競選總部的大攪手張俊雄(競選指揮中心總幹事)、邱義仁(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游盈隆(競選指揮中心研究群副總幹事兼發言人)策劃主編了《破曉--二零零零陳水扁勝選大策略》一書,其第一章《走出新中間路線》就明確指出,陳水扁在民意滿意度高達七成以上的極為有利條件下,競選連任台北市長仍然失敗的重要原因,絕對不是政績不佳,而是中間選民對於民進黨的基本主張始終存有高度疑慮。如果無法消除選民這種基本疑慮,民進黨執政的機會將微乎其乎。正是有此背景,民進黨在無法修改“台獨黨綱”之下,“全代會”通過了首度承認“中華民國”正當性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而陳水扁本人也首度提出了“新中間路線”的新概念。陳水扁在“學習之旅”中,還特意跑到“第三條路”的發源地--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發表了《台灣的新中間路線--一個全新的政治視野》的演講,力圖爭取國際社會改變對民進黨是“台獨黨”的觀感。因此,陳水扁今日否定《台灣前途決議文》,說輕了就是他“佔了便宜還賣乖”,說重了就是他推翻了自己籍以當選的策略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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