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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應去偽存真 改造立法會

http://www.CRNTT.com   2010-05-02 09:13:20  


立法會不刮骨療毒,民主政治運轉和前行將無法達到。
  中評社香港5月2日訊/“徹底改造立法會是確保循序漸進推進民主,也是掃除包容共濟和諧的障礙之舉。”《大公報》今天登出金劍的文章“去偽存真改造立法會”,文章內容如下: 
 
  據港大民意研究計劃近日公布的一項民調結果顯示:市民對立法會議員的滿意率僅18%,不滿者達50%,創市民不滿的新高。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是民主政制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獨立又互相制衡的一個重要鏈條和使民主政制得以正常運轉的中間齒輪,如今民望低下,究其根源,是立法會已經被某些政黨卑污政治所銹蝕,變質變壞。立法會不刮骨療毒,民主政治運轉和前行將無法達到。

    立法會議員職責神聖

  立法會議員的尊貴和神聖,按《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之(一)規定:“根據本法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如此神聖職權,必須由大公無私、地位超然、人格高尚的人來擔當。

  立法會議員的尊貴和神聖,是因為他在民主政治下,熱愛共和國是意義之所在。法國民主啟蒙運動的傑出人物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第四章第三節指:“在民主政治下,熱愛平等使人們的野心局限於某種願望或某種快樂之上。這種願望和快樂便是設法使自己對國家的貢獻超過別的公民。”於此觀之,香港某些立法會議員,不僅不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還帶頭反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他(她)怎會真正履行立法會議員這一神聖崇高的職責呢!

  其一,反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鼓吹“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和“香港自決”,要達到反對“一國”為前提,實現“港獨”為目的。身為立法者反對香港的小憲法《基本法》,根本就不配當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其二,更嚴重者,部分立法會議員,煽動仇視國家,帶頭包圍、衝擊特區政府官邸和中央政府在港代表機關中聯辦,完全違背法律的精神旨在保衛城邦(國家)熱愛共和國、保護人民的安寧和福祉。

            反對派議員令人失望

  其三,號稱“泛民主派”議員入議會至今,全無建樹,對政府施政或決策,對有利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2005年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及今次2012政改方案,對有利香港與國家經濟的融合舉措,對與內地科學高速發展相銜接的興建高鐵,唯有為反對而反對。

  其四,上述這些議員號稱“民主”,但一不讀民主經典,二不懂民主真諦,三不理性辦事,四不履崇高職責,五不代表港人利益,六不愛港愛國,七不學無術,八不依法辦事,九不珍惜公帑,十足反骨草包。他們只懂叫罵、拍枱、掟物、顛倒黑白、強辭奪理、無法無天。

  當初《基本法》的集思廣益和憲制的規定,保證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行,但卻未充分估計到回歸快13年來,殖民管治留下的亂臣賊子,浸透洋墨的反骨律師,不知不覺的部分港人,成為藉中央對“民主”的許諾,打著“民主”口號,號召“全民起義”、“香港自決”,使香港亂象頻仍。而這幫人的代表人物也都藉著“民主”而鑽入到立法會這崇高的神聖之地。因此,對症下藥,清除亂源,亡羊補牢未為晚也。

  首先,重新嚴格規定參選立法會議員的標準和條件,特別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章的“總則”第一條和第二條、第十一條,具體規定分裂國土、反中亂港者不許參選立法會,選上者必經中央審核和委任。其次,參考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參考美國憲法及現行的兩院選舉細則,重新修例規定立法議員的人格、知識、行為標準和應盡職責;重新規限立法議員辭職、補選的原則和條件,處分、除名的機制,確保立法會議員的素質符合香港公眾和國家利益的要求。其三,香港不能按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推進民主,會變成台式或泰式的混亂對抗。故“普選聯”否決政改方案更使天不會“塌”下來,我們應堅信這一點。

  徹底改造立法會是確保循序漸進推進民主,也是掃除包容共濟和諧的障礙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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