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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兩黨 踐踏香港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0-05-16 11:13:34  


 
                五丑圖為“港獨”試水溫

  “公投”,又是公社黨褻瀆香港神聖法律的又一次可惡又可恥的行動。“公投”,即是全民“複決”(plebiscite)。它常用來指對於主權方面的決定,適用的範圍如憲法修正案、領土主權變更、政府單位的調整、爭議性的道德問題等。可見“公投”是關乎國家的領土主權或制訂憲法的大事。香港《基本法》已由法律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至於《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存在“領土主權”誰屬的“公投”,也無憲法解釋、修正的“複決”,更不存在超乎全國人大最高權力機關授予的“剩餘”權力。因此,在香港實行“全民公投”,既沒有法律依據,也無法律基礎。是一次違憲的非法活動。

  其一,“請辭”的“公社五丑”,本是香港民主制度下由港人直選或間選的議員代表,他們在立法會內負責制訂和審議各項法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民主制度就形同虛設。“五丑”被選入議會,卻在議會內反對《基本法》,屢屢干預中國的領土主權和司法獨立權;也從不務正業,不履行其職責,擅自辭職;不到兩月又報名“補選”。此種醜惡行徑不僅是對選民神聖一票的褻瀆,也是對神聖立法會的褻瀆,更是對香港法制的侵蝕和褻瀆。

  其二,“公社黨”以“請辭”補選為幌子,為“全民公投”鋪路,其目的是效法“台獨”分子陳水扁的“公投”,為實現“港獨”試水溫、探行情、尋民意;若陰謀得逞,即可馬上發動“香港獨立”的“公投”。

  因此,“公社黨”的行動,不在“補選”,而在測試。“補選”是一次分裂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違憲違法預演,港人豈可在其“民主”補選蠱惑下受騙上當前去投票?

                   正義市民抵制“補選公投”

  其三,憲政(constitutional)下的香港,政府和公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憲政(規定三權分立)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證,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公社黨”及反對派組成的“普選聯”在對待2012政改方案上,要越軌於2012年就規定未來2017年及2020年兩個普選的路線圖和取消功能組別,是為了要“獨贏”。這也是破壞民主政治的搞手和法治社會的元兇。

  回歸近十三年,香港特區政府未能順暢為港人辦事,其中一個很大原因是反對派在立法會內外不依法行事,為反對而反對。今日,又掀起“全民公投”,掛牌號召“全民起義”,正好證實他們是沆瀣一氣、狼狽為奸的香港法治褻瀆者、破壞者。

  港澳辦一月十五日的聲明指:“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含義。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域,無權創立“公投”制度。

  “公社黨”以“補選”為名行“公投”之實,正是不顧中央政府的警告,是違憲違法的非法行動,全港市民不參與補選投票,也就是維護和純潔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大家應該步調一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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