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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不能縱容 錯判更須糾正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11:01:55  


屢次襲警卻輕判,暴露香港法治的“權貴漏洞”。
  中評社香港8月6日訊/“這次法庭的輕裁不僅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以為襲警只是普通的罪行,而且令到部分人士以此為由,企圖質疑甚至推翻以往法庭對襲警案的判罰。這是徹頭徹尾的本末倒置。在普通法地區,襲警屬於嚴重罪行,法庭過去引用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判罰是合情合理,不應受到質疑。相反是這次判罪過輕才是不合情理,豈能將兩者混為一談。現在的問題是法庭這次判罰不合理,因此,社會的首要任務是促使當局糾正這次錯判,澄清爭議,而非將錯就錯,影響判決的公正公平。”《大公報》今天登出卓文鋒襲的文章“襲警不能縱容錯判更須糾正”文章內容如下:

  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侄女本年初襲警一案,被法庭判罰一年感化令、罰款八千元、停牌一個月及接受三個月駕駛改進課程。有關判決引起法律界人士甚至前線執法警員的強烈反彈,認為判刑太輕,律政司日前已正式就案件提出司法覆核,說明當局也認為法庭判罰存在問題。襲警在普通法等同蔑視公權力,是極嚴重罪行,何況涉案人已有三度襲警的記錄,現時的判罰顯然未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律政司申請覆核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但更重要的是通過覆核,釐清襲警案的判罰標準,以免部分人以這次判罰較輕為由,反過來質疑甚至推翻以往的判決,對法庭判案造成混亂。

        兩項條例輕重有別

  被告在08年時已有一次襲警定罪記錄,當時被判罰社會服務令200小時;今次被告又再犯相同控罪,性質更嚴重,而且接連犯案顯示被告毫無悔意,判刑理應更重。然而,法庭只引用罰則較輕的《警隊條例》,而不以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作出檢控,與以往的一貫做法明顯不同。應看到的是,《侵害人身罪條例》定罪,最高刑罰判監兩年,而且不設緩刑。相反《警隊條例》最高只罰款五千及監禁六個月,更可緩刑。兩條條例輕重不同,判罰自然大相徑庭。記得當年高院法官阮雲道之子阮家輝涉嫌藏有毒品被捕,最終竟獲撤銷控罪,以簽保守行為了事,事件令社會嘩然,並且嚴重影響司法形象。這次法官對包致金侄女又從輕發落,難免令人懷疑法官在判刑時有雙重標準之虞,擔心司法形象再受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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