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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立法:從福建先行看國家級充實完善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27 13:55:00 |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情況是,台灣地區的涉大陸立法,是由最高立法機關立法的法律較多,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到《港澳關係條例》,再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等,還有許多島內性法律亦含有涉大陸規定內容,最近“立法院”修訂的“陸生三法”,就是如此。相比之下,大陸方面最高層次的涉台立法,仍有很大改善空間。 實際上,隨著兩岸關係形勢的發展,兩岸人民交往交流所涉法律日趨繁多,而且更加重大、尖銳。應對、處理的好壞,小到攸關當事人的切身權益,大到影響兩岸關係發展,不能不予以善待,務必做到積極、穩妥、慎之又慎。就此,國台辦早前增設了法規局,負責研究擬定對台法律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草擬法律規範,指導和協調涉台法律事務等工作。 現在有一個問題,是國務院制定的一些法規,有上升為法律的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以“逆向思維”觀察,是否可以及時將那些經過實踐檢驗證明較為成熟,行之有效的涉台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所規定的立法權限,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的法律,使之穩定化、制度化、規範化,為規範和促進兩岸人民往來和各項交流合作,保障同胞權益,以及反制“台獨”提供法律依據。尤其是其中涉及到刑事、民事、知識產權、經貿、司法協助等範疇事務調整規範,都應當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立法。 現在當務之急,是制定大陸人民到台灣投資的管理辦法,台灣金融等在大陸經營的管理辦法,有關兩岸民事、刑事的司法協助尤其是處理區際法律衝突的法律規範,有關兩岸貿易仲裁合作的法律規範等,以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國家的涉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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