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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流氓”能教育誰?

http://www.CRNTT.com   2010-12-03 09:31:47  


27年前,北京青年牛玉強(左一)因為和朋友搶了一頂帽子並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緩。圖為牛玉強一家。
  中評社北京12月3日訊/27年前,北京青年牛玉強因為和朋友搶了一頂帽子並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了死緩。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醫,在京治療期間娶妻生子。6年前,由於超時未歸,他的刑期被順延。他將因流氓罪在監獄裡服刑至2020年。而流氓罪在13年前已經從刑法條文中删除。他將成為中國最後的“流氓”。(詳見鏈接)

楊濤:“最後一個流氓”能教育誰?

2010年12月03日02:31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據報道,27年前,18歲的牛玉強因為和朋友搶了一頂帽子、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緩。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醫,而6年前,由於超時未歸,監獄警察來到他家將其帶走,重新投入監獄服刑,並且刑期被順延。他將因流氓罪在監獄裡服刑至2020年,成為中國最後的“流氓”。

  眾所周知,1997年,在修正《刑法》後,“流氓罪”已被正式取消。然而,在“流氓罪”被取消13年後的今天,我們得知,仍有一名犯“流氓罪”的罪犯在監獄中掙扎,這不啻是一種黑色幽默,更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踏。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看到,“流氓罪犯”牛玉強被重新投入監獄並且要服刑至2020年的原因,是因為監獄認為在保外就醫到期後他超時未歸。問題在於,監獄方面並沒有準確地將他的保外就醫已經到期的事情通知到他,甚至連當地派出所也不知情。而他是每月堅持向當地派出所民警匯報活動的。在這一過程中,監獄當局顯然也負有相當的責任,國家機關不能將自己的失誤完全強加於一個認真接受改造的罪犯身上。

  更為重要的是,我們還必須追問這種對27年前的“流氓罪犯”,至今仍讓其服刑的合理性。在1997年的《刑法》中取消“流氓罪”後,該罪名的一些行為不再被認為是犯罪,另外一些行為則分解為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等。這就表明,立法者已經認為原有“流氓罪”中的行為,除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外,都不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需要用刑罰來懲治,不再是犯罪行為。

  當年,牛玉強被判處“流氓罪”的罪由是他和幾個朋友在北京某地搶了一名路人的一頂帽子,以及與另外幾個人打了一架,打架造成了多大後果,在當年的判決書中也是語焉不詳。那麼這些行為,如果不是碰上了1983年的“嚴打”,也是斷不至於被判處死緩的。

  如果說,牛玉強在1997年前被判決並服刑,那還情有可原,因為畢竟是當時的文明和法治的局限性使然,那麼,27年後,我們仍要將一名搶了一頂帽子和打了一架的“流氓犯”關在監獄中,並且要關到2020年,這個人在北京保外就醫期間的表現,被幾乎所有人評價為“老實”,那麼,這種關押的正當性何在?監禁罪犯的目的是為了教育人和預防罪犯重新犯罪,可是“流氓罪”本身已經不再成為犯罪,我們監禁這名“流氓犯”能起到什麼教育作用,又何從體現對犯罪的預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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