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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踐踏私權

http://www.CRNTT.com   2011-01-17 11:38:32  


 
  筆者最擔心的是,政府將“70年大限”之後的續期看成一次地方財政又一個新的增長點,而這種擔憂,完全符合地方政府的思維和行為的模式,民眾擔憂的顯然不是70年後自己的房子被政府收走,而是擔心地方政府到期後收取高額的“土地費”,這顯然是老百姓最無法接受的。而隨著10年後,第一批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即將到來,這已經成為一個不得不在制度上做出合理安排、無法逃避的現實問題。就制度設計的難度而言,其實這是一個最簡單不過的問題,拖延或者回避這個問題,絕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我看到有評論說,解決“70年大限”需要大智慧、大勇氣,我看沒有那麼嚴重,只要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時候變“利從民所謀”為“利為民所謀”,無需什麼政治智慧,都足以化解這一焦慮和困局。

  但是,考慮到各地的土地資源越來越趨於衰竭,地方政府為了維護土地財政,勢必挖掘新的潛力,上海這種明顯違法的做法已經透視出地方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試探性舉措”,必須引起我們的警惕。對於70年後的問題,必須遵照《物權法》關於“自動”續期的原則和精神,在這個問題上,想無償收回,讓民眾的房子飄在空中,或者高價續期,再賣一次地皮,都是民眾無法接受,更是中國社會的穩定所不允許的,如果以此來試探,甚至挑戰民意,那就意味著突破了某種底線,後果不堪設想。

  由此,筆者強烈建議,盡快啟動《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並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70年後土地無償續期的原則,這既是得民心之舉,更是貫徹《物權法》的法治原則和精神。政府即使要“有償續期”,也一定要象徵性收費,而不是再一次在民眾身上剪羊毛。同時也強烈建議有關部門,對上海的這種明顯違背《物權法》原則的做法及時予以糾正,並公開糾錯以撫慰民眾的焦慮和恐慌。

延伸評論:70年後無償收回土地影響民心穩定(2011年01月17日 《新京報》)

  最近,上海市的一則關於土地使用權預申請的公告中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而在“上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則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

  上海市的這些規定意味著,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即使你的房子足夠牢固,也面臨著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房屋無處安放的尷尬。這個規定引發了《物權法》之後,民眾對於“70年”的新一輪焦慮。

  70年之後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就引發了第一輪焦慮:是續期,還是收回?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最後並無結論。但起碼,在土地使用 權期滿之後應當自動續期這一點上,是達成基本共識的。《物權法》由此共識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唯一沒有明確的是,續期是無償,還是有償。

  “70年”引發的第二輪焦慮是2009年三月,一份流傳的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這份意見稿中 最受人關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顯然,該徵求意見稿沒有違背《物權法》“自動續期” 的規定。

  上海市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倒退回《物權法》出台前。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裡,不僅規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更是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 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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