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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兒童在美國

http://www.CRNTT.com   2011-02-10 10:26:41  


 

  四、美國流浪兒童中幾乎沒有行乞的

  美國的“乞丐”群體裡幾乎沒有小孩(婦女、老人、殘疾人也罕見),絕大多數美國乞丐是些健康的成年男人。這是因為,流浪兒童只是“無家可歸”,並不是沒有教育、醫療、飲食等保障,所以不必為了自己的生存去乞討。而父母強迫流浪兒童去乞討也是不可能的,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有一項規定,父母如果虐待、忽視未成年人,將會被取消監護人資格。

  □ 保護流浪兒童,官方政策與行動是主要保障

  用法律與福利讓貧困家庭的兒童不至於流落街頭

  1909年羅斯福總統召開白宮兒童會議後,美國政府開始承擔起兒童救濟和兒童福利的主要責任,並制定一系列保障兒童權利的法律和福利政策,逐漸確立了穩定的制度安排。而在此之前,兒童的救助工作基本靠的是民間慈善的力量。從福利項目的設計來看,幾乎所有項目都針對貧困家庭,大部分福利項目的執行都以資產調查為基礎,充分體現了“窮人靠國家,餘下的人靠市場”的制度設計原則。

  在收入保障方面,“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計劃(AFDC)”、“所得稅減免(ELTC)活動”都曾經開展得如火如荼。另外,為了讓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免受饑餓的痛苦以及在成長中獲得足夠的營養,美國還有眾多的食品和營養計劃,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是食品券計劃,讓家庭毛收入低於聯邦貧困線130%或者淨收入低於貧困線的孩子能夠得到直接的營養補助。此外,在醫療、教育等各個方面,貧困家庭的兒童也能夠得到保障。

  但是到了1996年,美國的兒童福利政策有了一些改變。很多人都指責當時的兒童福利制度開銷過大,並且經濟援助導致一些父母懶惰,破壞了工作道德。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計劃(AFDC)”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貧困家庭臨時援助(TANF)”。這個新方案裡,各州再不會得到聯邦無限額的撥款,而是一筆固定的費用,用多了要自己補。所有的家庭只能獲得累計60個月(5年)的援助,有的州時間更短。還有對工作的限制,比如單親父母在領取福利金的2年之內,被要求每周至少工作20個小時。隨著經濟的不景氣,許多單親父母失去了工作,但是又沒有資格領取救濟,所以這也是美國走上街頭的貧困家庭變多的原因。很多的社會機構在呼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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