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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治軍事議題談判:基石與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11-06-26 00:52:58  


 
  (五)威懾與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關係。

  為了遏制“台獨”和維護台海和平發展,中國必須擁有兩種軍事威懾能力。第一種是懾止“台獨”勢力宣佈法理“台獨”的威懾能力。第二種是懾止美國軍事干預台海衝突的威懾能力。

  如果美國在軍事上捲入台海衝突,那將是干涉中國內政。因此中國有必要發展懾止美國軍事干預台海衝突的威懾能力。中國不是超級大國,只擁有很少的核武器,美蘇兩個超級大國冷戰時期“相互確保摧毀”的模式並不適用於中美關係。中國具有一定的核反擊能力,只要美國不能確定它對中國進行第一次打擊時能全部摧毀中國的戰略核力量,或者中國在遭受美國第一次打擊後還有能力將一枚核彈頭打到美國,美國就不會對中國首先進行核打擊。如果中國擁有對付美國干預台海衝突的常規威懾能力,美國就會盡力抑制“台獨”分裂勢力製造法理“台獨”的企圖。

  只要台灣當局接受一個中國原則或“九二共識”,兩岸就可以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

  將來兩岸如能就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達成協議,將會遇到如何處理威懾手段與兩岸軍事互信機制關係的問題。在初期,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將主要用於防止偶發事件導致兩岸軍事衝突。隨著兩岸合作的發展和互信的增長,軍事威懾的因素將逐漸下降。

  (注1)《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1979年1月1日),《中國台灣問題》,(北京:九洲圖書出版社,1998年版),頁228。

  (注2)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頁30-31。

  (注3)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頁30-31。

  (注4)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1995年1月30日),《中國台灣問題》,(北京:九洲圖書出版社,1998年版),頁234。

  (注5)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1995年1月30日),《中國台灣問題》,(北京:九洲圖書出版社,1998年版),頁235。

  (注6)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發表的講話》(2008年12月31日),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 2009-01-01

  (注7)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發表的講話》(2008年12月31日),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 2009-01-01

  (注8)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發表的講話》(2008年12月31日),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 2009-01-01

  (注9)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發表的講話》(2008年12月31日),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 2009-01-01

  (注10)《中美聯合聲明》(2009年11月7日),《人民日報》,2009年11月8日。

  (注11)《中美聯合聲明》(2011年1月19日),《人民日報》,2011年1月20日。

  (注12)《中美聯合聲明》(2009年11月7日),《人民日報》,2009年11月8日;《中美聯合聲明》(2011年1月19日),《人民日報》,2011年1月20日。

  (注13)胡錦濤:《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發表的講話》(2008年12月31日),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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