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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讓康菲們逍遙法外

http://www.CRNTT.com   2011-12-21 10:47:29  


從收集證據、起訴到審理、勝訴,中國環境污染訴訟都很艱難
  中評社北京12月21日訊/“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已逾半年,當事方康菲石油公司日前卻公開稱沒有證據顯示渤海溢油導致環境污染,而損失慘重的漁民繼續索賠無果。長期以來,正是中國環境訴訟中的諸多缺失造成了環境案件“立(案)不起、訴不出、判不下”的怪圈,才讓逍遙法外的康菲們得以底氣十足的耍無賴。

  ■ 只有直接受害人才能起訴

  “直接利害關係原則”要求只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才能起訴,而不是任何公民

  環境糾紛逐年增多但環保法庭門庭冷落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大量的環境訴訟被擋在了法院門外,法院拒不受理。對於原告資格的問題,現有訴訟法採取傳統的“直接利害關係原則”,即社會公眾不得對於自己無關的利益主張權利,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才具備起訴資格。雖然在《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實體法都規定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但這些規定並未在訴訟法中得到體現。今年11月底,施行20餘年的《環境保護法》修訂稿遞交全國人大送審,爭論多年的“公民環境權”未被接受。這就意味著在《環保法》之下,能提起訴訟的仍然是破壞、污染環境行為的直接受害人,而不是任何公民。

  環境糾紛涉及地域廣,參與人員眾多,危害範圍大,原告資格的擴張性解釋是各國通例

  由於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屬於社會公害,環境糾紛與一般糾紛相比,往往涉及地域廣,參與人員眾多,危害範圍大,在大多數情況下,環境糾紛的客體不是單一具體的某一個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與中國的情況不同,環境糾紛中原告資格的擴張性解釋在各國司法制度中都有明確體現。例如,美國的集團訴訟中一個或數個人可以代表全體集團成員提起訴訟,判決對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題也具約束力;美國1970年頒布的《清潔空氣法》第304條明確授權“任何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他人提起民事訴訟。”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早在1806年就賦予檢察機關有權為維護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訴訟;德國也允許檢察管作為公共利益代表人參加行政訴訟。

  ■ 公益訴訟中公民缺席

  正在修訂的民訴法否定個人作為公益訴訟主體,這與環保法要求保護環境的公民義務並不對等

  由於中國法律體系中沒有集團訴訟的概念,直到今年10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才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規定訴訟主體包括與損害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有關機關”與“社會團體”,但個人仍然明確被排除在公益訴訟主體之外。針對公益訴訟主體中公民個人的缺失,全國律協征集律師代表意見認為,國外公益訴訟實踐本質就是公民參與,中國十餘年的公益訴訟實踐更是公民推動的。公民享有公益訴訟資格,應當提到憲法權利的高度。儘管現實中以個人一己之力對抗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十分困難,但既然《環境保護法》規定保護和改善環境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就應該允許每一個人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受《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制約,能提起公益訴訟的社團組織多為環保部主管的官方NGO

  社團組織列入原告的“變革”被認為是最終實現公民訴訟的“曲線救國”路徑,但對於草根NGO而言,這樣的“變革”含金量並不高。在此前環保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得到法院受理的為數不多個案中,被最多提及的就是中華環保聯合會。在NGO眼中,中華環保聯合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由環境保護部主管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其官方色彩與規格,非一般NGO所能企及。此間環境公益律師亦指出,《民訴修正案》提及的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是要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確認的,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約束,這實際上已經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等民間組織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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