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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提倒閣案無論結果如何均將雙輸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11 07:24:03 |
然而,對“內閣”進行“不信任投票”,則不受時間限制。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而《立法院職職權行使法》第六章“不信任案之處理”(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則對“立法院”行使“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倒閣權”,予以細則性的規範。其所充實的規範內容有:“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並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審查和表決;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的結果,應咨送“總統”。 在這裡,有幾個關鍵節點是必須注意的。其一,是在“立法院”成功“倒閣”的同時,也將面臨被解散的噩運,而造成“雙亡”的效應。由於“倒閣”策略所需花費的交易成本實在是太大,怎麼也划算不來。不但沒有實質效益,卻要負擔無謂的成本,無法向人民作出交代。而且,參選“立委”成本太高,因“倒閣”引發解散“立法院”而需進行“立委”重選,也未必能保證都可以重新當選。由此可見,“不信任案”的得失,是有風險的。尤其是明知提案還不過的情況下仍要提出,也要承擔民意反彈的風險,或個被斥為“玩”政治遊戲,從而賠上自己的政治形象。 其二、是實行“記名投票”。由於“國會”對“閣揆”的不信任,不但涵指對人的適格性表示質疑,也對政策不表同意,故以“記名方式”表決以示負責,並籍此揭示“立委”有無背離民意,而使其所在選區的選民在下次選舉時心中有數;當然,也被各黨團視為防止黨籍“立委”“跑票”的有效機制。總之,“記名表決”的方式,讓那些兩面討好、企圖混水摸魚的“立委”無所遁形。 其三、是“免疫條款”。“不信任案”被否決後,不得在一年內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使得“立委”在提案時務必要謹慎,以免自己權力提早用盡,將“寶刀”當作是“菜刀”使用,迅即失去有利制衡的武器。 其四、是實施“高額門檻”。“不信任案”的成案和表決通過,都以高額的“門檻”予以限制,是為了避免政黨濫用此機制,任意興風作浪,造成政局不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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