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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端”三問

http://www.CRNTT.com   2012-05-14 07:49:22  


 
  金燦榮:是有這層意思,即使是採取軍事手段,也是服務於中國的政治戰略。為什麼這一次南海爭端會升級,根源在於菲律賓的誤判。第一,美國的介入,讓菲律賓存有幻想;第二,國內經濟較為糟糕,菲律賓想把注意力引向國外;第三,儘管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一直沒變,但是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變了,尤其是自主設計的“海洋石油981”在南海首鑽成功,中國航母平台的海試成功,尤其在南海方面,有了更為立體的防護,這些都讓雙方的關係發生了變化。

  新京報:在領土主權問題上,中國不僅僅是和菲律賓一個國家存在爭端,還有日本、韓國、越南、馬來西亞等國,黃岩島事件的解決,能為其他爭端提供什麼借鑒?

  金燦榮:在國家戰略層面,我們可以堅持自己的立場,但是不要給外界造成誤解,把“和平發展”理解為“放棄武力”,把“外交優先”理解為“維穩優先”。我們要給自己的政策和主張留有一定的模糊空間,不能讓對方一下子看透底牌,這樣才會避免對方的一些小動作。

  2問:保護海權應否專門立法?

  已有法可依,未來需立法

  劉楠來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全國海洋資源研究開發保護專家組成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

  新京報:之前一直都有學者和人大代表呼籲出台“海洋基本法”,目前的“南海爭端”是否也與海洋立法缺失有關?

  劉楠來:其實,我國並不缺乏可為南海諸島屬於中國領土提供有效法律依據的國內法律規定,現有的法律在這方面已有明確規定,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就宣布了政府法令《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領海及毗連區法》,這兩部法律都十分肯定地宣布了南海諸島是中國陸地領土的一部分,並在這些島嶼周圍建立了12海裡的領海,黃岩島是南海諸島中的一個島嶼,按照這些法律規定,它是我國領土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這些法律公布以後,包括南海周邊各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對於這些法律中,南海諸島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的規定,並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按照國際慣例,等於說它們都已經默認了,他們也就有義務尊重中國的這一立場。

  從菲律賓的角度看,《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1900年西美華盛頓條約》,《1930年英美條約》三個國際條約,界定了菲律賓的領土範圍,黃岩島並不在其中,菲律賓把黃岩島說成是自己的領土,並干擾中國漁民在黃岩島海域的活動,不僅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也迷失了國際法。

  新京報:菲律賓提出要將黃岩島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處理,對此你有什麼看法?

  劉楠來:一般來說,國際上解決領土爭端有兩種法律方法,一是提交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等國際司法機構,一是提交國際仲裁,但是,無論使用何種方法,都有一個前提,就是當事雙方要達成合意,就是說得到中國方面的同意,不顧中國的意願,把黃岩島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是不尊重中國主權的一種表現,違反了國際法上尊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際海洋法法庭也是不會受理的。需要說明的是,事實上,中國2006年就已經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向聯合國提交了正式聲明,明確說明凡是涉及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等重大爭端問題,都不接受有拘束力的國際裁判。也就是說,除非中國與有關當事國之間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此類糾紛是不能被提交給國際司法機構的。根據中國一貫的立場,凡是涉及主權爭端問題,都是通過外交途徑來解決,不贊同將主權問題國際化。不僅僅黃岩島問題,在其他類似問題上中國也是堅持這一一貫的立場,當事國通過外交談判來解決問題。

  新京報: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海洋基本法”,在黃岩島問題上,維護海洋權益也是沒有問題的?

  劉楠來:現有的法律規定,已經給黃岩島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立場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並不會因為沒有“海洋基本法”,我國的這一立場就會受到影響。當然,這不是說沒有必要制定“海洋基本法”,制定“海洋基本法”可以把我國的海洋戰略和海洋政策法律化,進一步明確我國的海洋權利主張,和我國在海洋事務方面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制和海洋管理體制,它的制定,對於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肯定是有很大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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