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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國海有爭議的海域是哪些?

http://www.CRNTT.com   2012-07-16 09:21:04  


 
 2002年亞細安和中國發表的《南中國海各方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f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便是一個例子。宣言並沒有劃定和區分有爭議和沒有爭議的地帶,這樣的局限,就像是為高速公路和市區內的街道設定同樣時速限制一樣。同樣的,如果新的《南中國海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沒有劃定和區分有爭議和沒有爭議地帶,問題就依然存在。

  中國建議擱置爭議並進行共同發展是另一個例子。共同發展原則上是個有效處理爭端的方式,但如果主權爭議的各方,沒有對爭議地帶的界限達成協議——即共同發展的確實地帶——它實際上也是行不通的。

確定受爭議地帶的原則

  有一種說法是:如果對一個地帶的主權有爭執,那它就是有爭議的地帶。但把標準設到這麼低,會讓任何國家都可以把任何地帶變成有爭議的水域。比如,中國可以明確的聲明,“U形線”代表對海域的界限,來把線內的所有水域變成有爭議地區。菲律賓和越南也可以分別用“C形線”和“D形線”來達到同樣的目的。這將讓爭議變得無法控制和處理。

  事實上,“受爭議地帶”應該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為標準。公約確立了什麼是特定海域,並包含了對這些海域的主權,必須以陸地和島嶼領土為根本的原則。闡明海洋劃界的國際法,可以用來進一步釐清這個原則。

  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斯卡伯勒礁(Scarborough)周圍島嶼和岩礁的12海裡領海,明顯是存在爭議的,其他的情況就複雜得多了。不過,我們還是可以確定對這個問題的兩種極端看法。

  一端是認為,任何有爭議的島嶼和岩礁,都不應該擁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這意味著這些有爭議的海域,只享有來自這些島礁的有效基線和基點的12海裡領海。

  另一端與此完全相反的意見,是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斯卡伯勒礁的最外圍結構,全是應該享有專屬經濟區的島嶼的反事實(counterfactual)假設,而且當這些權利與沒有爭議的領土重叠時,這些島嶼也享有百分之百的專屬經濟區劃界。根據這個假設,有爭議地帶的界限,是沒有爭議的領土與這三個群島最外圍結構間的等距線。事實上,不是每個外圍結構都應享有專屬經濟區。

  此外,根據海洋劃界的國際法,在其可能享有的專屬經濟區權利與更大的陸塊重叠時,這三個群島周圍的每個結構,在專屬經濟區劃界上應該沒有或只存在有限的作用。這也就是說,事實上,有爭議結構所享有的專屬經濟區,會小於等距線的規定。因此,在專屬經濟區權利重叠的地帶,它們與國際法一致的界限,會較接近第一種意見,不能延伸至接近或超越等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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