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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紅娘”不該以瀆職調解離婚

http://www.CRNTT.com   2013-05-20 11:17:23  


 
  公職人員不能以“善意謊言”推卸自己本因履行的職務

  從公職人員辦公效率的角度看,顯然謊稱辦公設備故障而拒絕履行職務是瀆職行為。評獎及媒體宣傳則更是加劇此惡劣現象的滋生,因為這體現出政府、公務員、很多媒體將公務員當成更為睿智和慈祥的父權角色,卻並沒有把普通市民作為一個有獨立意識、自由思想的人來看待,總是處處希望越俎代庖、任意幹涉,認為政府辦事員比爭執中的夫妻更了解自己的婚姻狀況。公務員以各種托詞、借口暫緩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這或許是生活中的非常智慧,也可能產生正面效果,但既不是行政系統常規運轉時可以踐行的制度性美德,也不是一個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可以被公開表彰、評獎的行為。

  一個婚姻登記員完全可以在職權範圍內經過審核後認為離婚申請不滿足要件,正式、公開地做出不受理離婚申請的決定;但托詞辦公設備故障而拒絕履行職務,並非一個公務員可以明示後藉之獲得獎勵和榮譽的正當理由。“對私人,法未禁止即自由;對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而基層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就是政府活動最基礎最具體的要素。

  ■ 褒揚瀆職是掩蓋制度缺陷

  其他國家離婚法律程序中一般都有等候期,可供夫妻充分考慮離婚決定

  在世界各國司法制度中,很多國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和稱謂在離婚程序中設計了冷靜期或等候期制度。離婚法律程序中的等候期指當事人向官方提交離婚申請書起,到法庭進行審理或下達離婚判決所必須經過的法定期間,其目的在於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時間進行考慮,進行如協調或調解的活動,確定是否已不存在繼續維持婚姻可能。等候期也能讓雙方當事人有充分時間處理離婚相關事宜。

  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達一年者,才准許辦理離婚手續,除非已有既成的通奸或虐待證據。英國法律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作出離婚聲明後,須經過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後,如果離婚申請人和當事人都認為婚姻無法維持,則准許離婚。美國的離婚程序中,各州對於等候期的規定有所不同,例如紐約州的等候期為40天、加州為6個月、印第安納州為60天。

  中國法定離婚程序太易於滿足,因而法律意義上的婚姻能輕易破裂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婚姻立法持離婚“限制主義”態度,在這種態度的影響下,《婚姻法》及相關法規對離婚條件在標準上施加了限制。只有符合法律確立的離婚標準,法官才允許當事人離婚。但中國法律在條分縷析地規定離婚條件標準時,並沒有以相同的嚴謹細致態度來設計離婚的法律程序。在中國不乏夫妻間大吵一架草簽協議當天就要離婚的狀況,此次新聞事件中那500起被拖延一次就放棄的離婚申請很難說其中沒有大量此類情形。在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審批期後,中國事實上變成了世界上離婚手續最簡便、離婚最快捷的國家之一,離婚夫婦當場就可拿到離婚證。

  這種事實上極為衝動草率的離婚,卻既能在極短時間內滿足了離婚合意的實質要件、書面協議的形式要件、履行手續的程序要件,又能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標準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新聞中的婚姻登記員以瀆職越權來遲滯這種草率的離婚申請,可以認為是個人自發對制度進行方式不正確的補充。但只單純褒揚登記員的善意而不考慮其他,是掩蓋了制度缺陷,使善意繼續無法被正常合理的方式踐行。

  □ 結 語:婚姻登記員用不履職方式承擔了自己本不該承擔的責任,這是制度缺陷和個人過失的雙重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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