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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城鎮化戰略應當明晰的十二個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3-07-14 09:32:03  


 
  第一,必然是一個因地制宜的過程。各地的城鎮化必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必須結合當地的環境與資源特征,走不同的經濟發展模式,絕不能千篇一律,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重複建設。

  第二,必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既然改革與轉軌是個漸進的過程,中國工業化進程的推進必然也是一個逐步演進的過程,不能拔苗助長,搞“大躍進”,不能把國民福利待遇的胃口吊的過高,更不能突擊“造城”。

  第三,是一個可以發揮“後發優勢”的過程。面對各地生態與資源的分布不均,後來居上的全國城鎮布局完全可以吸取中外過去“城市病”的教訓,吸收最新的信息與交通等技術,結合當地的水、森林、礦產等各種自然資源環境,對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的空間布局,做到事先規劃,分步實施,防止重蹈前人的錯誤道路。

  第四,是一個制度改革的過程。因為要解決城鎮化中“人的城鎮化”和“人與自然的和諧”,必將涉及醫療、教育、養老等一系列經濟資源配置制度和其他經濟體制的改革。特別在以市場經濟為目標取向的環境下,前者的配置又將涉及水電油氣煤、利率匯率等資源要素價格的改革,而這些體現市場動態價格的改革結果,是人們事先難以詳細預測的。因此,城鎮化率水平逐年提高的程度,恐也不是可事先設定的。

  10.城鎮化規劃中的原則

  為了加快推進城鎮化戰略,制定一定的行動規劃,等價於尋找確保未來中國經濟持續增長和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政策制度,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上述中國城鎮化發展路徑決定了,在複雜的環境背景下,研製城鎮化規劃必須貫徹突出重點的原則:一是規劃不能面面俱到。要圍繞完成城鎮化戰略的歷史任務,應將規劃僅限於重點內容的有限範圍。城鎮化規劃不同於國民經濟“十二五規劃”。不能把城鎮化視為一個“筐”,把本應在國民經濟規劃中應規劃的一般內容都囊括在內。沒有重點,就等於沒有規劃。規劃應多一些明確的數量指標,少一些定性的、無約束力的“原則話”。二是不能像計劃經濟時代規劃經濟建設那樣,去規劃具體的項目和資金總額。具體說,城鎮化規劃的重點絕對不應去規劃實現城鎮化是需要30萬億元還是40萬億元的問題。城鎮化過程中投資什麼?投資多少?資金如何籌集?原則上應交給市場。在當今中國體制下,突出投資計劃只會誤導地方政府,強化政府主導理念,助長沿襲過去粗放式的投資至上的增長理念。市場經濟條件下,城鎮化規劃的重點,應去研究規劃實現更高水平城鎮化所需要什麼樣的市場機制?去研究形成推動城鎮化的市場動力機制需要什麼樣的配套改革?一句話,對中國推動城鎮化有實質意義的規劃,應該是除去涉及技術性指標之外,更多的、更主要的內容應是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關的內容。

  11.城鎮化規劃應包含兩大基本內容

  根據上述城鎮化戰略的歷史任務和規劃原則的闡述,未來的規劃應圍繞兩大內容:一是根據一國生態文明和國土規劃等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研究人與自然、人與環境的約束條件,以確保實現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可持續的城鎮化。二是圍繞提高民生水平、公平市民待遇這一核心內容,研究由農民變市民後應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務的基本內容和目標。

  具體就前者而言,應明確提出實現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一系列技術性指標。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基於科學測算農業用地基礎之上的土地管理原則、城市人均用地指標、工業用地和市民居住用地比例、資源節約指標、森林湖泊濕地及清潔水等各種保護生態環境的指標、大中小城市及城市群建設中的各類技術指標(包括綜合交通體系指標)等等。中央政府應盡快明確這些規劃指標,並作為對各地推動城鎮化的“緊箍咒”和“天花板”,予以約束,不許突破。這是中央政府搞城鎮化規劃的重要職責。這些指標對地方政府而言,往往不容易被重視,恰恰需要中央政府在各地大力推進城鎮化之前,須事先統籌規劃,予以硬性規定的。唯有這樣,才能確保在未來大規模城鎮化過程中能實現“美麗中國”的夢想。

  具體就後者而言,應明確提出,今後凡對與城鎮企業確立勞務合同關係的農民工,要取消對其的一切非市民化的不公平待遇。可以分別不同的內容,制定在若幹時間內逐步取消不公平待遇的目標要求。原則上應在近三年內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的一切待遇。對今後新進城農民工的數量與速度,由工業化、農業產業化的市場過程自發形成,政府恰恰不應該予以指定量化指標。但是對已離開土地、與城鎮企業確立勞務合同關係的農民工,反倒對其享受大中小不同城鎮市民應享受的公共服務,對各地政府提出明確的時限要求。這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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