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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長官的真普選與真任命

http://www.CRNTT.com   2014-07-16 11:57:03  


  中評社北京7月16日訊/新加坡聯合早報今天登載學者甄鵬的文章《香港行政長官的真普選與真任命》,內容如下:
 
  關於香港政改的爭論如火如荼,各方人士紛紛出謀劃策。我提出的方案是:“建議目前階段保留提名委員會,先爭取實現普選。待實現普選後,再爭取廢除提名委員會。相信香港人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斷,而不需要另外設置障礙。”(《香港政改應放棄極端思想》,見7月2日《聯合早報·言論》)

  政改的方案很多,良莠不齊,但是,當我看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劉山鷹博士的觀點後,(《香港普選另一思路》,見7月10日《聯合早報·言論》)我還是相當驚訝。他認可了“公民提名”,貌似真普選,實則是假普選、真任命。

  劉山鷹的方案叫“擇一任命”,具體是這樣的:“提名委員會可以提名四人,‘公民提名’不超過兩人,一共不超過六人。接下來由選民從六人中直接選舉產生三人,最後由中央政府從三人中擇一任命。”他自認為這是個雙贏的方案,“這既可以滿足港人的‘真普選’,又可以坐實中央政府的任命權。”

  事實真是如此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中央政府對香港行政長官的任命權,實質在於有無否決權,即中央政府能不能否決香港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由於《基本法》規定不明確,難以講清楚,但是通常認為這種簽署權是一種象徵性和程序性的權力。例如,世界各國立法的通行做法是: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國家元首簽署頒布施行。國家元首大多是橡皮圖章,無論立法機關通過什麼法律,他只有簽字的份。即便是美國這樣的總統制國家,最終立法權還是在國會。劉山鷹承認這一點,他說:“中央政府的任命權是一個虛化的程序性權力。”

  在民主選舉過程中,只有選舉委員會和法院能決定候選人和當選人是否合法有效。除此之外,任何政治性國家機構掌握最後決定權的,都不是真普選。劉山鷹的“從三人中擇一任命”是地地道道的假普選,沒有任何疑問。香港的泛民主派絕對不可能答應,因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事先篩選,最終決定權在香港人,而“擇一任命”方案中最終決定權在中央政府。

  劉山鷹知道這個後果。他說:“中央政府的任命權,也由程序性的權力演變成實質性的權力。中央政府處於從容優裕的位置。”香港人對現有方案不滿,要求向前邁一大步。劉山鷹的方案比現有方案還要後退,香港人怎麼可能接受?

  公民提名與現行《基本法》不符,如果要施行,必須首先修改《基本法》,而目前沒有這個共識。劉山鷹也知道公民提名“於法無據”,他提出了“試行”的辦法,說:“大陸法學界用一個專門的詞匯‘良性違憲’,來概括沒有憲法依據的試驗性改革。因為中國正處於一個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既然是改革,就不可能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有法律依據。改革試驗先行,憲法法律隨後,會成為當今中國轉型的一個常態。”

  大陸這種明顯違法、拿不出門的做法,劉山鷹博士居然讓推崇法治的香港人去做!要知道,這種做法在大陸也被真正的法律人詬病。如果摸石頭過河可以突破法律的話,還談什麼《基本法》?中央政府和香港親建制派有何理由反對公民提名?直接試行公民提名好了,如果效果不好,中央可以隨時停止。被稱為政治智慧的權宜之計,恰恰是中國法治敗壞的根源。

  作者是中國山東大學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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