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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祖興語中評:仲裁庭為菲律賓主張背書

http://www.CRNTT.com   2016-07-15 00:36:45  


 
  張祖興認為,如果《公約》有這樣的規定,中國加入《公約》的行為應被解釋為同意了《公約》的條款。但《公約》沒有這樣的規定。相反,《公約》強調,對於《公約》沒有規定的事項應適用一般國際法,這體現了尊重國家主權的原則。

  仲裁庭濫用權利 違反司法職能

  仲裁庭認為,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對於這個裁決,張祖興認為,仲裁庭做出這個判定是一個明顯的越權行為。他表示,仲裁庭是根據《公約》的相關條款組成的,其職權範圍限於解釋和適用《公約》的條款。在《公約》生效之前,中國對南海相關水域享有或不享有什麼樣的海洋權利,這個問題明顯不是《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而是需要適用《公約》之前的相關國際法才能加以解決的問題。

  “仲裁庭處理這個問題明顯是濫用權利、違反司法職能。”張祖興說,正確的理解是,在《公約》對中國產生拘束力之前中國在南海確立的歷史性權利在《公約》對中國產生拘束力之後繼續存在;如果這些權利與其他國家依《公約》享有的權利發生衝突的話,相關國家應通過談判協商尋求公平解決。

  仲裁庭不公正 為菲律賓主張背書

  在仲裁書中,仲裁庭認為中國對島礁的短暫利用並不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且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認為南沙群島無一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南沙群島不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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