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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良:兩岸冷對抗,大陸如何出招?

http://www.CRNTT.com   2016-08-21 00:08:47  


 
  王海良高度評價《反分裂國家法》的作用,認為它觸動了美國為首的西方;震懾了陳水扁當局及其“台獨”社會基礎;始終作為一條法律底線起到了最終威懾作用;它通過反彈,促成了胡連會、國共合作、五項願景。總體上看,它直接針對法理“台獨”,有效防止了“台獨”嚴重後果。

  他同時提出,《反分裂國家法》也有其局限性:一是,適用對象基本是台灣當局或者整個台灣,而不適用於台灣社會中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因而其執法空間小,執法手段單一,降低了應有的威懾力和制裁力。二是,主要針對直接宣布“台灣獨立”這樣的顯性法理“台獨”,而不是文化“台獨”、教育“台獨”、社會“台獨”等隱性“台獨”。三是,當國民黨執政時,“台獨”勢力的政治代表下野,變成民間力量,化身千萬民眾,而大陸一方面要顧及執政當局的需要,保持足夠的政策柔性,另一方面又忽視和低估了“台獨”在民間搞分裂的危害性。

  應修訂《反分裂國家法》

  “大陸將適時修訂《反分裂國家法》”,王海良說。他認為,應把反分裂納入法制軌道和全面治理框架,擴大該法的適用範圍,制定該法的實施細則,真正發揮其法律武器的作用。

  王海良提出六點修改建議,第一,要將一切分裂國家的行為和行為主體都納入依法懲制的範圍,首先要明確該法適用於發生在中國領土範圍內的一切分離主義犯罪行為,無論這一犯罪行為的主體是哪個地區、族群、階層、政黨的團體或個人,無論其政治立場是什麼,也不論該犯罪行為是什麼形態或形式的。

  第二,對分裂犯罪分子,不能籠統地確定為分裂國家罪,而可能根據具體犯罪情況確定不同罪名,如發動、組織、實施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罪;協從分裂國家罪、包庇分裂國家罪;涉及外國的分裂犯罪則可定為叛國罪、協從叛國罪、包庇叛國罪等。

  第三,相應地,得根據《反分裂國家法》成立憲法法院或反分裂國家特別法庭、特別檢察機關和特別調查機構,並賦予這些機構以特別司法權。

  第四,相應地,全國人大可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細則》,對實施修訂後的《反分裂國家法》具體實施規則,尤其是對分裂國家罪行的偵察、認定、緝捕、起訴、審判(缺席審判)、懲處、追訴以及赦免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五,鑒於兩岸分治現狀,要像對待戰犯的處理那樣,充分研究證據搜集、事後追溯、缺席審判等有效措施,以收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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