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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豪語中評:人大釋法壓抑港獨生存空間

http://www.CRNTT.com   2016-11-11 00:06:00  


 
  第一是候選人的質素問題,如果不是再由梁頌恆、游蕙禎或劉小麗等人參選,“港獨”或“本土”派可以派什麼樣的人參選?其他政治派別又會有何人選參選?

  第二是現時的社會氣氛,可以見到“港獨”派其實是較為弱勢的,尤其自從宣誓辱華的鬧劇出現之後,互聯網平台批評“港獨”派的輿論是非常、非常高漲的,相反繼續支持“港獨”派的聲音很明顯變弱了很多,就連泛民亦發表了一些聲音和意見,去否定“港獨”派的做法和主張。所以我估計在補選當中,“港獨”派能夠重新當選、進入議會的機會是不大的。

  中評社:歷次人大釋法,都有意見質疑是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對於這種講法你有何看法?

  陳志豪:我不同意。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這本身就是《基本法》的重要內容,是人大常委會的一個既定權力。簡單而言,人大常委會所擁有的釋法權,本身就是香港司法體系不可排除的一部分。這一論述,就連終審法院過去的判詞也承認。

  人大常委會動用這一釋法權,是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據的,那又怎麼可以說是影響香港的司法體系、司法獨立呢?這一做法本身就是香港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反對派不願承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其實是不承認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司法體系設計,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現在人大釋法這一做法人大常委會運用釋法權這件事,本身就是有法可依、有法理依據、是一個既定的權力。僅僅是運用《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又怎麼會是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呢?香港的司法獨立,與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二者並無衝突和矛盾,反而是一體的,都屬於香港的司法體系這一整體。一個完整的香港司法體系,本身就包括人大常委會釋法這一機制。

  中評社:如何評價李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所講的,“民族自決”本質上也屬於“港獨”?

  陳志豪:我認同李飛這一講法,“自決”的主張和“港獨”的主張,在意義上是同等的。根據“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香港是不具備“自決”權及“公投”權。“本土”派也好,“港獨”派也好,所主張、所提倡的“自決”權,其實是違反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超出了現時的憲制和政治體制框架,意圖擺脫目前中央對香港的政治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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