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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與法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7-27 00:06:55  


 
  第二,“融合治理式統一”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當代進展。“兩岸同屬一中”既指向作為國際法與憲法唯一主權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指向同一個中華民族共同體。八二憲法序言第11自然段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2018年修憲,“中華民族”入憲,成為中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核心法益。上述條款指向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族基礎,即中華民族共同體。從中華民族的歷史形成與政治統一的基本經驗來看,內部差異性甚至局部紛爭並非主流,各民族通過“交往交流交融”而凝聚形成有機統一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才是歷史本質與政治正道。兩岸中國人都是中華民族組成部分,同文同種,“兩岸一家親”有著可追溯與可驗證的民族融合史作為堅實基礎。兩岸融合發展本就是歷史常態和歷史規律,兩岸分治甚至因“台獨”與外部干預出現的對抗情勢從大歷史層面看屬於短暫、非本質的現象,這份文件提出的融合發展之道及其系統性政策安排才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傳統與正道的回歸,是一種當代的進展與發揮。

  第三,“融合治理式統一”是先期性的公民賦權與同等待遇⑱治理的制度實驗。這份文件在既往的兩岸和平發展政策與空間基礎上有重要的進展和突破:首先,這份文件以中國對台灣地區的主權和對台灣居民的治權/管轄權為制度前提,以台灣居民在國家管轄範圍內同等的公民權與治理參與權為政策作用點,真正將台灣居民作為中國公民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同等待遇治理。相關政策安排觸及到經貿融合、文化融合、社會融合與公務行政層面一定範圍的治理性融合。台灣居民不僅可以享有既有政策的特惠安排,還可以獲得以“台灣居民居住證”為主要載體的法律身份確認與同等待遇,更可以通過擔任各類社會組織職位和司法、行政職位而參與國家治理體系。而立足閩台深厚歷史與社會聯繫的“廈門-金門”、“福州-媽祖”深度融合發展,更成為兩岸中國人嘗試共同生活、共同治理、共同推進國家統一與示範性展現統一後優良治理秩序的最佳試點機制。這一先期治理體系的深化展開,彰顯了大陸主動開放政治空間與同等待遇的公民權利空間的制度自信,彰顯了一種以人民福祉和共同生活為基礎的民本政治觀和民主價值觀。

            四、結語: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進兩岸和平統一進程

  “台獨”黨綱、“去中國化”與“兩岸互不隸屬”是“台獨”分裂勢力製造和實施的分裂國家和分裂中華民族的反動思潮和政治行動,是對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之基本事實與法理的顛覆性威脅,必須堅決反對、反制和鬥爭。二次“習馬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論及“五個共同”、“四個堅定”的框架性論述,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兩岸關係領域的明確適用和政策引導,是“一國兩制”理論的豐富發展,也是國家統一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發展的理論與實踐新課題。

  以“民族一中”強化“政治一中”以穩固“九二共識”的歷史與法理根基,以主場統一與主動治理促進兩岸實質性融合發展,以融合發展凝聚兩岸民心,以民心與民族團結作為兩岸完全統一的最重要政治基礎,這是中國人民再次實現“神聖”的國家統一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歷史性進展的深厚文化根基與豐沛政治智慧。祖國完全統一的時、勢、正義與秩序的主導權都在我們這邊,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新課題與新實踐蓄勢待發,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進程堅定而有序地展開了。

  基金項目:中央民族大學國家基金預研工作坊項目“行政法團隊國家基金預研工作坊”(2024GJYY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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