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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5:08  


 
  在台灣,原旨在推動資源循環的“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合併進程陷入僵局,使得“資源循環促進法”的起草與審議成為當前重點。長期以來兩部法規在管控與罰則上存在衝突,使企業資源循環利用發展受阻。2005年台灣行政與立法管理機構曾嘗試將這兩部法律合二為一,因未能從根本上改變社會對資源的認知與態度,這一努力並未取得顯著的成效。原先兩部法律主要建立在傳統線性經濟模式之上,通常在廢棄物產生後才施以管制和處罰。這種模式導致企業資源利用的保守與被動,衹滿足於符合法規要求的基本設施和技術投入,缺乏主動創新、提升資源利用效率的動力。

  (2)不同之處

  其一,環境教育制度。2010年台灣出台的“環境教育法”由當時的“環保署”推動,針對各階層強化環境意識,特別是少年兒童,通過在線平台普及教育。該法覆蓋對象廣泛,涵蓋了民眾、各類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以及學校。為深化實施效果,2011年出台的“環境教育綱領”要求特定機構制定環境教育規劃並確保人員接受足夠培訓。為保證教育活動的持續性和有效性,通過電子學習記錄系統追蹤成效⑫;違規者將處以罰金、停工等處罰,並對其進行環境教育講習⑬。近年來,通過種子教師培訓深入校園,推動循環經濟實踐。據統計,2023年全台培訓364人次,吸引4295人次參與校園推廣活動⑭。

  大陸環境教育則相對滯後,廣東、寧夏等地雖有《環境教育條例》,但國家層面的法規尚待完善。民眾多因個人需求自發通過網絡、媒體獲取環境知識。因此,借鑒台灣經驗,推進環境教育立法對提升全民環保意識至關重要。

  其二,區域能源整合制度。目前台灣尚未有專門的法令和規定強制推動區域能源整合,這項工作多依賴企業自主進行,易受國際能源價格波動的影響而導致中斷。因老舊的綜合型工業區眾多,其中已有廠商入駐的工業區,推動園區能源整合的循環化改造難度尤為顯著。

  而大陸政府主導下的區域能源整合成績斐然。2011-2017年推動129個園區循環化改造,實現顯著減排。數據顯示,已完成驗收的69個國家級園區在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項目中,纍計實現大約3.5億噸二氧化碳減排量⑮。未來“十四五”將推進更多園區循環化轉型,預估減排效益巨大。

  為了最大化能源整合的效益,實現節能減碳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的多元目標,台灣可與大陸發展改革相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整合高耗能區能源資源,利用大陸經濟激勵、法規及技術優勢,帶動台企參與,共推區域能源整合,實現節能減碳與產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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