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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越馬菲三國海洋權利主張風險觀察

http://www.CRNTT.com   2024-10-05 00:39:55  


 
  二、外大陸架劃界案的法律性質

  其實,提出外大陸架劃界案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第76條賦予締約國的義務和權利,中國在2012年12月14日針對東海的外大陸架也曾行使過這樣的權利。沿海國基於《公約》在領海基線外可以主張幾個“帶狀海域”的海洋權利(maritime entitlements),即12海里的領海主權、24海里的毗連區管轄權、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簡稱EEZ)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第76條另賦予沿海國主張超過200海里的大陸架(又稱外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並對此類主張規定了限制寬度的地質地形條件。沿海國若想主張外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必須依據第76條製作並提交一整套關於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經緯度的報告,包含科學技術的證據,統稱為劃界案(Submission)。第76條為此設立了《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簡稱CLCS)用來接收並評估沿海國所提的劃界案是否符合第76條的科學和技術條件。CLCS是科學技術單位,沒有解決爭端的權限,與國際海洋法法庭或是《公約》附件七仲裁庭不同。依據CLCS議事規則附件一第5(a)條的規定,CLCS收到劃界案後,若有國家表示劃界案涉及的海域存在陸地或是海洋爭端,CLCS則承擔“不審議該劃界案”的義務。衹有在所有爭端當事國都表示同意CLCS審議時,才可以審議劃界案。

  CLCS審議完劃界案後,針對提案國應依據哪些基點劃定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將提出一套“建議”(recommendations)和理由。沿海國基於“建議”而“劃定”外大陸架外部界線(英文稱delineation)並公告之,依據第76條則發生法律拘束力和終局效力。這種外部界線就是該國基於《公約》在海洋中行使國家管轄權的地理邊緣。據此,該國可以和海岸相向或是相鄰國確定彼此海域的重叠部分,以便進行海洋“劃界”(英文稱delimitation)程序,即通過談判或是司法仲裁決定彼此的海洋邊界,確定兩國各自能夠享有的海域範圍。①

  三、2009年越馬劃界案:“極小化”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

  在南海區域內,超過200海里的外大陸架主張始自馬來西亞及越南,這兩國在2009年針對南海中央海域②南北兩個區塊的海床向CLCS提出外大陸架的部分劃界案(partial submission)。一個劃界案係針對南海中央部分的南部骨頭狀區域,由兩國聯合提出,表示這塊海床屬於兩國共享的,彼此不挑戰對方對於同一海床擁有外大陸架的海洋權利。同一時間,越南還針對南海中央海域的北部區塊單獨提交一個部分劃界案,形狀為倒三角形(見附圖一)。③兩個劃界案引起中國、菲律賓和印尼的反對和反應。中國抗議這兩個劃界案,因為越馬聯合劃界案涉及海域就坐落在南沙群島當中,而越南單方劃界案緊接著西沙群島的直線基線外12海里領海外緣。換言之,中國使用西沙群島產生的EEZ與越南單方劃界案大幅度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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