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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炒房有三宗罪 國資委需要真作為

http://www.CRNTT.com   2010-03-05 10:46:25  


 
    優勢心理

  拿地的房企,與賣地的地方政府之間,既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更是一對買賣關係。買方強勢的時候當然要利用優勢爭取更多利益,這個時候政府的監管職能往往會退避三舍。比一般房企牛氣得多的央企更是如此。

  在多個地方城市的招商公文里,我們可以看到明文規定將吸引央企來開發土地作為重中之重。遼寧一個沿海城市,一次就批給一家央企20平方公里土地。

  在最近的廣渠門地塊更改規劃事件中,央企的優勢心理可見一斑。

    國資委需要真作為

  對於央企大規模炒房,從管理者國資委的態度來看,經歷了一個“嚴格限制—放縱—表態限制”的循環。

  2004、2005年央企紛紛確定主業,國資委嚴格規定,只有13家央企可以將房地產作為主營業務;但在地產市場火爆之後,130家左右的央企中,大規模投資地產的央企差不多達到100家,尤其是2009年央企大肆製造地王的時候,國資委卻沒有採取什麼有效行動對此有所監管;直到2010年1月,房地產市場已經走下坡路,國資委才出台規定,稱房地產非主業的央企,在地產方面獲得的投資收益,要減分計算。

  央企之所以會大規模進入地產行業,除了作為一個利益團體需要考慮自身利益,與國資委對央企負責人的考核方式極為密切。希望國資委不能光做央企的“婆婆”,更要記得自己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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